【專訪翁茂鍾】首出面舉證自清 絕非收買司法官的不肖商人
在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相關案件爆發後,與石木欽相交多年的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被塑造爲長期收買司法官、影響官司的不肖商人。沉默多日後,翁茂鍾首度現身,他對外說明並提出許多事證,證明自己絕非媒體塑造的壞人,他只是個重人情義理,與人真誠交往的平凡人。
對於被媒體塑造成爲追求利益、長期收買官員的惡質商人,翁茂鍾說:「一件很單純的事情,卻完全沒向本人做任何查證,媒體看圖說故事,幾乎是『拼』故事,拼湊出的內容完全不是事實,延燒到現在,而且私毫沒有停歇的跡象。」這一樁媒體所稱的司法大丑聞,對他的法界友人造成傷害,翁茂鍾深感抱歉。
提及媒體大作文章的「銀行員之死」事件,媒體稱翁茂鍾對百利銀行前行員諸慶恩提出告訴,又在諸慶恩有罪不幸身亡後,對其兩名幼女「追殺」,求償數億元的損害賠償。
翁茂鍾爲此解釋,當時百利銀行爲了對怡華公司強制執行,向法院提出擔保1.4億元的百利銀行可轉讓定存單,但中央銀行進行業務檢查時,發現這些定存單實際上根本沒有存款收入,檢方纔對諸慶恩提起公訴。諸慶恩二審遭判刑4月、緩刑3年,並在上訴第三審時不幸身亡。這整個事件根本不是翁家提出的刑案告訴,而是檢方主動偵辦起訴的案件。
▲翁茂鍾提出法院轉發的財政部函文,證明諸慶恩案乃是中央銀行金檢後發現並檢舉。(圖/記者周宸亙攝)
另外,媒體大肆喧染的諸慶恩死後仍追殺孤兒寡母一事,翁解釋,怡華公司在檢方提起公訴後,認爲公司因被強制執行而提存法院的2.8億元擔保金,受有利息損失4千2百萬餘元,因此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百利銀行與諸男連帶賠償。
諸男身亡後,怡華公司在不知其英年早逝的狀況下,收到諸家家屬提出的「承受訴訟聲請書」。「聲明人由他的兩個女兒限定繼承、他的妻子拋棄繼承,所以她們(諸慶恩的2名幼女)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翁茂鐘錶示,「這是諸慶恩的家屬自己聲明承受訴訟,而且她們還委任理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絕對不是外界所稱是我們去追殺諸慶恩的兩個孩子。」
威逼自首、含恨而終?未經查證下的被害者
翁茂鍾還被媒體說「逼迫叔父吳仙富自首、爲公司擔罪,最後含冤過世」,實際上,身爲怡華公司財務副總的吳仙富,私下與百利銀行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又私自開立怡華公司本票,最後因賠錢連連,害怡華公司被百利銀行追債。事發後,怡華公司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在訴訟一審言詞辯論終結(1998年3月3日),全案即將宣判(1998年3月8日)前,吳仙富知道自己可能會面臨僞造本票的刑事追訴,才主動到臺南地檢署自首,而他的自首應該是爲了維護個人的利益,希望獲得減刑。
吳仙富在案發(1997年)後離職,當時雖罹患兩種癌症,但身體保養得宜,直到2014年才辭世。媒體稱其含恨而終,但這股恨竟長達了18年?翁茂鍾更說,「事情一發生後,吳仙富就離開公司,所以他也不曉得公司跟諸慶恩間有官司,應該不至於爲了諸家幼女的事情含恨而亡,完全是子虛烏有的不實指控。」
至於媒體報導的「27本百官行述」、「27本死亡筆記本」,翁茂鍾迴應,「我沒這麼偉大,這些名詞都是媒體創造出來的。」「其實這27本只是我一年一本的行事曆。很多人應該跟我一樣,都有這樣簡單的行事紀錄,例如在婚喪喜慶場合跟誰換了名片,參加了哪些聚會等等,諸如此類的日常瑣事。」但翁感嘆,「我實在不知道,就平常的一些筆記本,媒體就可以這樣看圖說故事,如果大家可以去了解,就會發現這些筆記本跟一般人的日誌沒什麼不同。」
訪談最後,談到媒體及輿論的殺傷力,翁茂鍾無奈地表示,「我自己若不站出來澄清,也沒人可以替我澄清任何事情。本來就是子虛烏有,完全莫名其妙的事情,竟然會發生在我身上。『媒體暴力』、『媒體殺人』,我深深有所感受,我這次出來澄清,就是不希望再有相同的受害者。」
▼翁茂鐘聲明稿強調:真相不可混淆,人格不容污衊。(圖/記者王淑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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