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草案出爐 現有黨產2年內轉讓
政壇關注、歷經多次波折的政黨法草案,30日在行政院會中通過,其中第19條至第24條條文規範「政黨之財務」,未來政黨將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除了做爲辦公處所使用外,也不能購置不動產;而現有之政黨,黨產必須在法案施行後2年內轉讓或出售;超過期限未處理者就要在6個月內交付信託。
▼政院通過《政黨法》草案,國民黨產成爲焦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片)
草案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第四章第19條至第24條「政黨之財務」,規定政黨經費來源、政黨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申報及公告、政黨補助金、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及購買不動產禁止等事宜。
並在第七章附則明訂,該法施行前,政黨經營或投資之營利事業,應在法案施行後2年內將其股份、出資轉讓;屆期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顯不合理者,應於6個月內交付信託。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250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這被稱之爲「國民黨條款」。
此外,對於政黨黨內選舉賄選,草案中則明訂刑責,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職人員的選舉,有賄選行爲,處行爲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各政黨黨內初選若涉賄,將有法可罰。
有關於「政黨之設立」、「政黨之組織及活動」以及「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等,都有法源規範。包括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爲黨員,非基於國民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除名處分,不在此限。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政黨並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
這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沖表示,爲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建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內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以順利完成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