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政黨法修正草案 違反國安法解散政黨規定未納入

行政院會12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報的「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婉婷攝)

行政院會12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報的「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罰鍰,同時也配合民法將政黨負責人年齡下修爲18歲。另外,對於政黨人員違法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的條款,因爭議過大,最終未納入草案。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爲防止境外勢力滲透政黨負責人,干預我國政治活動,故增列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爲政黨負責人;另配合民法修正政黨負責人應爲18歲成年人,且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以健全政黨政治發展。

另考量政黨法施行5年以來,部分政黨違反財務申報等禁止或強制規定受裁罰時,因政黨名下無財產致處罰規定形同虛設。內政部指出,爲強化負責人監督之責,這次修法也增訂如有違反者,除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以負責人罰鍰,若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部分政黨因黨員嚴重流失,甚淪爲一人政黨,僅以少數黨員或代表營造運作假象,背離組織運作應符民主原則,草案明定政黨存續期間,黨員人數應維持至少100人,而黨員達300人以上時,得選出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大會,行使原黨員大會職權;同時規定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此外,爲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內政部指出,這次同步修正政黨領取的補助金,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另增訂政黨如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委,自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喪失其立委資格。

而修正草案也明定,政黨辦公處所禁止出租,違者將處政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先前爭議較大的條款,對於政黨人員違法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的規定,因爭議過大,最終未納入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