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船舶法」修正草案 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爲降低人爲因素造成海難風險並強化高齡船舶管理交通部參考國際公約規範檢討修正「船舶法」,藉由管理流程標準化及內部稽覈、定期評鑑等機制,建立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另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新增加強該等船舶檢查頻次及強度規定,並就已停航且超過5年未檢查者,註銷其船籍,以保障航行安全及維護海洋環境。修正草案於今天行政院院會提案決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船舶法」規範船舶國籍登記、檢查丈量設備管理的基礎,相關規定多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等國際公約訂定。

交通部表示,「船舶法」參考國際公約制訂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NSM),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安全管理國際章程(ISM Code)的精神作法,船舶安全管理須由航商船員平時對船舶的管養着手,爲提升其安全意識及品管能力,並降低人爲因素風險,藉標準流程制定,搭配稽覈與評鑑機制,推動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超過150人的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貨船取得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加強高齡及高風險船舶監理強度,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爲降低意外與污染的風險,將船舶檢查週期減半並進行船體水密艙間及推進系統等設備的高強度檢查,以督促航商加強管理,另要求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大量散裝化學品液化氣體貨物之船舶,應比照國際航線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以強化航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並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強化逾期檢查船舶的船籍管理機制,針對未有出港航行紀錄,且超過5年未辦理檢查的船舶,經通知船舶所有人辦理檢查及公告3個月的程序,於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下,賦予航港局註銷相關船舶登記及相關文書權力,使該等船舶無法再航行與交易,保障航安與船舶市場秩序

本次修法參照國際公約增訂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的管理機制,並加強高齡船舶的檢查強度,另清查及註銷逾期5年未檢船舶的船籍,對於強化船舶管理與航行安全均有所助益,交通部將加速推動,以進一步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及維護海洋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