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修法草案 吸毒開車最重關3年罰金30萬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法草案,未來吸毒開車最重關3年併科罰金30萬。(本報資料照)

有鑑於行爲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爲避免悲劇一再發生,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修正草案,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行爲,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就構成刑責,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行政院會也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如現役軍人駕駛的車輛,屬於軍用交通工具,將加重刑責的二分之一。

行政院有鑑於行爲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導致發生重大傷亡,造成家庭破碎;爲保障社會大衆及國家軍事安全,因此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以及德國刑法等外國法例的立法精神提出修法,以保護公共安全。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已明定毒駕的相關罰責與刑責,但毒品檢驗日新月異且多樣化,此次修法將毒駕認定的標準明確化。

此外,同時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未來,行爲人只要經檢驗確定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論是否能安全駕駛,都將開罰。

法務部表示,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爲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國防部也同步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期能嚇阻現役軍人吸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作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憾事,以確保社會大衆及國家軍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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