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 權勢性騷最重罰百萬、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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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並增訂相關罰則。(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臨時會預計7月底完成「性平三法」修法,行政院會今日通過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針對最受外界矚目的加重懲罰,民事上新增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爲法院判定最高5倍,行政罰新增僱主爲行爲人時最高可罰100萬元;刑事上則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最終達3年。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統稱「性平三法」,行政院日前責成政委羅秉成跨部會協調勞動部、教育部、衛福部等10多個部會完成修法草案,其中「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爲「性別平等工作法」。新版修正草案將以「有效、友善、可信賴」爲原則,以被害人爲保護中心,全力防堵權勢性騷。

本次修法幅度頗高,其中性平、性騷法爲全文修正,性工法則是逾半修正,含括公私部門,在罰則部分。主責性平法的教育部說,增訂行爲人爲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教職員工將負擔1倍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校長爲3倍至5倍。

在性工法方面,勞動部指出,爲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爲性騷擾行爲,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爲,行政法可處1萬至100萬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爲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補償。

在性騷擾法部分,衛福部表示,修法將嚴懲並遏止權勢性騷擾,提高性騷擾行政及刑事責任,並增訂民事責任損害額1倍至3倍賠償金,行政罰最高處60萬元,刑事責任並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規定,另定明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民事懲罰性賠償金。

衛福部說,未來受理申訴窗口將明確化、簡化申訴流程,並視案件情節延長申訴期限2年至3年,同時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同時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以及定明直轄市、縣(市)審議會委員組成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