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法」修正三讀通過 品種外流最重關3年、罰300萬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情形,違反公告禁止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大陸2021年暫停輸入臺灣鳳梨,並宣稱種植臺灣育成的臺農17號(金鑽鳳梨),引發品種外流疑慮。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情形,違反公告禁止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於今年3月16日院會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第53條之1、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增列第51條第2項,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9日通過初審後,不須經黨團協商,今三讀通過。

本次《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共有3大修法重點,包含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其次,違反禁止輸出入公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並設有法人並罰規定;最後,提高違反限制輸出入公告之罰鍰爲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並賦予沒入之執法彈性。

此外,本次修法新增規定,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現行規定須正面表列管制的種苗纔可以主張相關權利,修法後不限品種均可公告禁止輸出入。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法今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爲強化臺灣農作物品種權的保護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修法重點在於加強管制及保護力道,以阻止技術與種苗外流,因此法案授權農委會針對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加工做進出口的限制,若違反規定,除了提高罰金外,更新增刑罰入法,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嚇阻不肖者爲謀私利而傷害臺灣農業整體利益。

法人並罰規定部分,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日前於立法院備詢時說明,因爲過去外流品種多屬個人行爲,現在有些品種外流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進行,若被抓到,所屬法人得連帶科以罰金。

農委會強調,本次修法增訂禁止輸出入條款、刑責入法,並提高限制輸出入之罰鍰,有助防範優良品種遭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侵害我國農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則表示,中國大陸2021年暫停輸入臺灣鳳梨,引發金鑽鳳梨品種外流,爲了防範臺灣培育的食物種苗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並強化我國農業競爭力及促進農業的升級,臺灣以農立國,期待這次修法後,農委會能貫徹修法目的,除了在執行面強化落實也加強宣導,來遏止非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