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菸酒稅法修正三讀通過 避免低價煙品
財政部表示,鑑於國際間陸續推出新興煙品(如加熱式菸草產品),因乏管理機制,致迭有危害人體健康案例發生,爲加強是類產品之管理,衛生福利部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其他煙品以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煙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財政部考量其他煙品態樣不一,爲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之稅額,卻以較低之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而形成低價煙,又課徵煙稅與煙品健康福利捐之計算方式向採一致性規範,爰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定明其他煙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應徵菸酒稅額,從高課徵,以維護租稅公平,維護國民健康。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管理與課稅之一致性,於菸酒稅法修正公佈後,該部將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依菸酒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報請行政院覈定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同日施行,並將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