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政院拍板:紓困預算加碼到6300億、延長到明年6月30日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近日發生多起不明感染源病例,12日本土確診個案更來到歷史新高的16例。爲應對下一階段的防疫作爲,行政院拍板,紓困預算加碼到6300億。

根據政院擬定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原條例規範經費上限爲2100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法後,經費上限爲6300億,等於在原基礎規定下,再挹注一輪(2100億)紓困振興經費。

政院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原編列600億,連同追加預算3599.5億,合共4199.5億。爲因應疫情最新發展,確有延長各項防治紓困措施之必要,提高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到6300 億元,並仍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原來的特別條例是2100億,可以追加一次,總共4200億,今天再增加第三個2100億,等於總額上限來到6300億。羅秉成說,美國紓困預算已經到了第五輪、日本第三輪、歐盟第二輪,且都是以兆計算,臺灣算是用最少的錢做到最好的成績

根據草案,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爲新臺幣6300億,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制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 第62條及第63條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所需經費來源,得移用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的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佔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的限制。

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爲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 要,各相關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 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 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佈日施行。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