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談2234萬元國家賠償:沒人願意用27年換一千萬

(原標題:張玉環申請2234萬元國家賠償,這個數額怎麼來的?國賠標準怎麼定?)

9月2日上午,張玉環向江西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2234萬餘元國家賠償;同時要求江西高院在媒體上公開向賠償申請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自1993年10月27日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9778天,是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2234萬餘元國家賠償的構成

張玉環所申請的國家賠償數額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近27年來的伸冤合理支出等五部分事項,各項費用合計22343129元。

具體爲: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來親朋爲他伸冤的合理支出100萬元(包括賠償請求人近親屬數次到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況、申訴控告而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住宿費資料費誤工費等)。

據悉,我國刑事案件國家賠償主要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構成,其中,侵害人身自由賠償金、人身損害賠償金都有明確的計算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存在一定彈性

審判現場監控錄像,左上圖中間爲張玉環(江西高院供圖)

要求3倍於國家日賠償金標準的人身自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5月15日公佈,2019年職工日平均工資爲346.75元。按照這個算法,張玉環可申請人身自由賠償金是:346.75×9778=3390521.5元。

關於爲何要求3倍於國家標準的人身自由賠償,張玉環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指出,國家賠償不能將當事人的自由價值設定爲社會普通成員在自由狀態下的“工錢”價值。職工日平均工資所對應法定勞動時間是每日不超過8個小時,而賠償請求人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於勞動時間。

張玉環還表示,無人願意用27年的自由換取五百萬或一千萬的賠償,太低的賠償金不能體現正義的價值,無法撫慰冤獄所造成的創傷,不利於防範冤案的再次發生,因此請求按照國家日賠償金標準的三倍進行賠償。

蒙冤者申請金額和實際獲賠間有很大差距

法律專家指出,近年來刑事國家賠償當事人的鉅額申請,往往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存在差距,且各省份的刑事國家賠償數額差距較大,主要表現在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及伸冤費方面,這與賠償義務機關的財政列支情況及對蒙冤者的冤情認知、同情程度等有關。

上觀新聞記者梳理髮現:

2019年,被錯關8452天的吉林男子金哲宏獲得468萬元國家賠償,雖然獲賠金額創了國賠新紀錄,但只是其申請的2132萬餘元賠償金額的五分之一。

同樣申請國賠金額超2000萬的江西男子李錦蓮在被錯關7147天,無罪釋放後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共計4100餘萬元的國家賠償。最終,江西省高院決定支付李錦蓮國家賠償293萬元。

2019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定給曾因故意殺人罪被關押25年3個月的劉忠林國家賠償460萬元,其中包括197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這個賠償金額雖然低於他申請的1667元賠償金,但由於劉忠林是當時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所以最後拿到的國賠總額和精神損害金額依然創下當時平反冤案的最高值。

2016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向被錯關8437天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萬餘元。據悉,陳滿曾向海南高院提出了高達966萬多元的國家賠償申請,雖然賠償金與申請金額之間存在差距,但陳滿仍表示接受。

2015年,福建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國家賠償113.9萬。2014年12月,被無罪釋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1500萬餘元。

張玉環在江西進賢老家接受記者採訪。  上觀新聞記者王倩  攝

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彈性大

據悉,1994年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並沒有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直到2010年國家賠償法首次修改,精神損害撫慰金才進入立法機關視野。2013年起施行的修訂版國家賠償法首次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法定賠償範圍:致人精神損害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次國賠申請中,張玉環要求支付和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等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2014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14號)》規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但是,上觀新聞記者梳理髮現,近年發生的國賠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具有很大的彈性。例如,近幾年多個同類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比例都突破了35%,如劉忠林獲得的460萬元國賠中,精神損害撫慰金高達1975551.42元。金哲宏獲得的468萬元國賠中精神損害撫慰金達2009675.12元。兩起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均達到75%。

但是“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被判得的262.5961萬元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僅68萬元,與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僅爲35%。對於這個決定,吳春紅及家人覺得精神損害賠償過低。8月13日,吳春紅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

8月7日下午,張玉環一家補拍了全家福。 上觀新聞記者王倩 攝

張玉環案案件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振榮和張振偉被人殺害,鄰人張玉環被警方定爲嫌兇。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因不服判決,張玉環提出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入獄後,張玉環堅持喊冤。直至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對此案再審宣判,最終宣告張玉環無罪。

2019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再審,並於今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法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宣判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9778天,是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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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28天后,張玉環提出了22343129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9月2日上午10點,在二兒子張保剛大哥張民強和兩位律師的陪同下,張玉環來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京報記者獲取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下簡稱“申請書”)顯示,張玉環請求江西省高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來的伸冤合理支出100萬元,共計2234餘萬元。

同時,張玉環要求江西省高院在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江西日報》等國家和省市級媒體上公開向他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江西省高院宣傳處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張玉環國家賠償申請一案目前尚處於立案階段,暫無更多進展。

律師:和經濟賠償比起來,張玉環更在乎恢復名譽

“我們,尤其是張玉環本人,都認爲這是比較合理的訴求。”張玉環的代理律師程廣鑫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的賠償申請數額是根據張玉環案本身的案情,綜合對比了江西省和其他省份同類型冤案的賠償狀況,最後敲定的。

根據申請書,共計2234餘萬元經濟賠償申請中,人身自由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相當,合計2000餘萬元。

就人身自由賠償金一項,程廣鑫解釋,依據現行法規,各級法院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需執行346.75元的日賠償標準,該標準參照最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日平均工資而來,張玉環結合自身境遇,要求法院按照國家日賠償金標準的三倍進行賠償,遂得出了上述數額。

“自由是最高的價值,國家賠償應與自由的價值屬性相匹配,賠償標準應遵循‘就高’原則。”程廣鑫表示,國家賠償不能將當事人的自由價值設定爲社會普通成員在自由狀態下的“工錢”價值,因爲,與普通職工日平均工資對應的法定勞動時間每日不超8小時不同,冤案當事人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於法定勞動時間,且當事人身心所受摧殘超乎常人,若以日平均工資爲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

“正常情況下,無人願意用27年的自由換取五百萬或一千萬的賠償。”張玉環在申請書中稱。

對於與人身自由賠償金同等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程廣鑫介紹,根據現行政策,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國家賠償法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而據公開資料顯示,近幾年多個同類型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比例都突破了35%,例如,劉忠林案與金哲宏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均爲75%。

對比張玉環案,程廣鑫認爲,張玉環是國內已知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其本人及家人多年來頂着“殺人犯(家屬)”的罪名(罵名),受盡屈辱和歧視,張玉環未能盡人子之孝、丈夫之義、父親之責,使得他在拿到無罪判決之後,仍生活在遺憾中。並且,當年辦案人員至今未被追責,張玉環的精神損害沒得到任何形式的彌補。

因此,張玉環提出,按人身自由賠償金相同的申請數額請求法院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除上述兩項賠償申請外,申請書顯示,因長時間戴戒具,張玉環右腳重度變形,駝背嚴重,無法正常行走,喪失勞動能力,後續需要治療矯正。此外,近27年來,張玉環的家屬、朋友爲替他伸冤,無數次往返於北京、省城等地,支出了大量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費用,平均一年花費3萬—4萬元。故張玉環還請求法院支付其100萬元的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及後續治療費,和100萬元的伸冤合理支出。

9月1日晚,距離正式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還有十幾個小時,程廣鑫再次當面與張玉環商定了申請書的內容,在與張玉環的交流中,他發現,張玉環對最終賠償數額並沒有外界想象得那麼“在意”,“他心裡想的還是法院能公開賠禮道歉,爲他恢復名譽,這是他比較在意的。”

8月4日,張玉環和家人的合影,從左至右依次爲張玉環大哥、三弟、張玉環、二兒子張保剛,中間是他的母親。新京報記者張勝坡 攝

張玉環:適應社會估計要五六年時間

9月1日,張玉環和兒子張保剛提前一天從進賢老家來到南昌,等待第二天遞交國家賠償申請。

他說,自己是向醫院“請假”過來的。

張玉環無罪釋放已近一個月,大兒子張保仁和前妻小女已相繼返回福建,繼續各自的生活,從8月13日起,他和二兒子張保剛一家在進賢縣城租房生活。

“我和大哥商量後決定,他繼續掙錢養家,我暫時留在老家照顧父親。”張保剛告訴記者。

在幾位親戚家住了幾天後,張玉環回到了縣城的出租屋裡。用他的話說,這是一棟老舊的小區樓房,房屋面積約140平方米,兩室一廳一衛,月租1000元,住着他和張保剛一家四口,“感覺還可以。”

晚上,他喜歡和孫子睡一張牀,只是,監獄裡留下的失眠毛病仍困擾着他。12點鐘入睡,凌晨3點多就醒了。

睡不着覺,他會拿出手機擺弄,這是前妻宋小女在他出獄後送的禮物。不過,除了接打電話,他什麼功能都還沒有掌握,“就是亂點,點出什麼看什麼。”躺到6點多,他會起牀,洗漱完之後,打掃屋子成了他爲數不多能幫家人乾的事情。因爲不會用煤氣竈,他沒辦法做飯。

他也不敢獨自出門,除非有兒子領着,不然就會迷路。張玉環說,小區附近的路,兒子已經帶他走了幾遍,但只要兒子放開他的手,讓他單獨走上一段,自己還是會迷失方向。

“他對社會還是比較恐懼。”張保剛覺得,這段時間來,父親適應社會的進度很慢。走在馬路上,父親還沒能學會交通規則,“看不懂紅綠燈,搞不懂單行道”,碰到大車從身旁經過,他會嚇得掐緊自己的手,把他掐疼都不知道。

昨天,他陪父親坐高鐵來南昌,看到高鐵從面前呼嘯而過,他發現,父親“受驚的像兔子一樣”。

但他知道,父親也在努力適應這個社會,“比如買東西,人家會送他一點東西,他就覺得社會裡還是好人多,非常感激。”

張玉環還不知道自己將來能做些什麼工作。“不動腦筋的工作還勉勉強強。”他說,“要適應這個社會,我估計要五六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