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避免國稅局債權受損? 財部官員:追稅手段其實已經足夠

▲▼臺灣十大通緝要犯、前東帝士集團創辦人陳由豪菲律賓建立經濟區。(圖/翻攝自Charito Ching Plaza臉書

記者賴亭羽臺北報導

陳由豪欠稅4.15億元涉損害債權官司,共同被告日興獲判無罪定讞。被問到行政執行手段是否應比照《刑法》對民間私法的保障?財政部官員認爲,當下國稅局能使用的追稅手段其實已經足夠,倒未必得朝修法方向前進。

被認爲「債留臺灣,錢進大陸」的陳由豪,大部分官司已因追訴時效已過而免訴或不起訴,剩下唯一一件的損害債權官司,當時的同案被告吳日興也獲判無罪定讞。

根據高院判決,國家爲保護人民「私法」上的債權,當民衆透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遇到債務人惡意脫產時,便有損害債權的刑責相繩;至於擁有權力的國稅局,雖同樣可用債權人角色祭出行政執行手段,移請行政執行署追討,但畢竟屬於「公法」,權衡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無須再有制裁處罰規定

對此,有財政部官員私下透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公權力有很多手段,例如可以拘提管收3個月,若納稅人不繳錢,可以再拘提第二次,等同進到監所6個月,已有限制自由的效力,「實際上不一定需要修法」。

官員進一步透露,其實要成立損害債權並非如此容易。首先,必須先證明損害債權的意圖,以及證明兩人有勾串行爲,加上罰則最高也才拘役2年,「難度實在很高」。相較之下,因爲行政稽徵處已經有了禁奢條款、拘提最多6個月等權力,公權力已能有效彰顯,因此倒不一定要修法,「法律保護價值已經存在了」。

至於陳由豪仍積欠的4.15億元稅款,財政部賦稅署稽徵法規及行政科科長吳惠琦表示,國稅局一直以來都有積極掌握陳由豪在國內剩餘的財產,並且持續處分中,強調「會盡力追稅」。

談起跨國追稅一事,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則提到:「對於國內法產生的欠稅,目前仍無相關法令可依循。」她指出,即便與他國簽訂協定,想請對方協助徵稅也僅適用「誤用租稅優惠」的狀況,只能委由他國協助追回誤退、誤減的稅款。

宋秀玲進一步解釋,若要求其他國家協助徵稅,必須透過對方國家的稅捐稽徵機關纔可辦理;若要求強制執行,更要由對方司法單位協助。此外,由於此事涉及個人隱私與財產權的保障,屬憲法層次,因此各國對此都相當謹慎,導致海外追稅的難度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