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遺產稅勿踩雷!剩餘財產請求權期限內給付配偶 避免遭追稅

國稅局提醒,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要在期限內給付給配偶,避免遭追遺產稅。(圖/取自免費圖庫 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夫妻有一方過世,配偶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經覈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分配請求權的金額,應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以免稽徵機關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分配請求權,向稽徵機關主張該請求權扣除額自遺產總額扣除,可以作爲節省遺產稅之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覈准該項扣除額的金額,納稅義務人若未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的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臺北國稅局局舉例說明,假設被繼承人甲君在104年11月9日死亡,其配偶乙君行使分配請求權,主張該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覈定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480萬元,並於105年11月18日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不過,繼承人在106年11月14日以繼承人間因遺產繼承案涉有民事及刑事訴訟未判決,申請展延履行交付期限,經准予展延交付期限至107年11月14日。但截至列管期限屆滿日,繼承人仍未履行交付,國稅局則依規定否準該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合計143萬元。

國稅局局呼籲,遺產稅案經覈准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除有特殊原因申請展延履行交付財產期限並經覈准外,應於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履行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避免遭追繳遺產稅及加計利息,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