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前兩年內贈與配偶財產 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內

國稅局表示,夫妻互贈財產在過世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範民衆可多多關注。(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送給配偶的財產,依遺產稅與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該併入遺產總額中計算課徵遺產稅。

但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關係消失,例如夫妻一方死亡時,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贈與的財產不可以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之內。

國稅局舉例假設A君在2020年2月死亡,其遺留的各項財產有2600多萬元,婚後財產大約是2000萬元,另外在2019年2月以轉帳的方式贈送配偶B約500萬元,而配偶到繼承日前合計各項財產約1100萬元,都屬於婚後財產,且其配偶B也未動用A君所送的500萬元。

依照民法所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情全,被繼承人A君列入計算財產仍是2000萬元,但是配偶B君因爲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贈與的財產,所以配偶B財產僅剩下600萬元,而配偶B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可以達700萬元【(A君2000萬-B君600萬)÷2】,但提醒A君所贈的500萬元仍要計入遺產總額之中計算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