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前兩年贈配偶資產 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配偶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因此,當配偶一方死亡時,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範圍,以配偶現存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者,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並得於申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