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財產 視爲遺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都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不過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當被繼承人死亡時須視爲被繼承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爲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地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故贈與人會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但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爲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若贈與人于贈與日後兩年內死亡,則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因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容易疏忽而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存款,導致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爲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尤其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若有大額轉匯存款或提領現金贈與配偶情形,申報遺產稅時,切勿疏忽而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