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震災捐款可抵稅 但塔位或光明燈不可列舉扣除

▲不少人會捐贈香油錢廟宇或捐款給慈善單位,不過要抵稅不僅要有收據證明,也不能列舉到有對價關係的「勞務」或「物品」。(圖/記者李毓康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人理表示,依據所得稅法,民衆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團體之捐贈可抵稅,但如果是有對價關係的「勞務」或「物品」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他舉例如光明燈、安太歲、團體會費或買塔位款項,都不在列舉扣除的範圍內。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只要有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就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像是今年2月6日的花蓮震災捐款或是一般對慈善團體、廟宇等的樂捐也都在其範圍內。不過,國稅局也說明,民衆須注意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假設A先生年收入百萬元,他先是在今年花蓮震災時捐款10萬元,並在大稻埕的霞海城隍廟花了1萬元爲點光明燈及安太歲與4萬元的一般樂捐,則明年5月報稅時A先生可列舉扣除金額爲14萬元,因爲不包括光明燈及安太歲等有「對價關係」之勞務,另外捐贈總額也未超過其綜合所得總額20%。

另外,陳人理也表示,除了有對價關係的會費、塔位、光明燈等費用不可抵稅外,也要注意自己所捐贈的單位是否爲未登記或未設立的團體,因爲只有合法立案寺廟、團體、救災專戶、選舉參選人等適用於捐贈抵稅,其他未經政府認證的都不行。▼點光明燈、安太歲等,都不能作爲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圖/記者楊蕙綾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