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光明燈不能列捐贈扣除 200元以下主動退稅

▲點光明費用,不能列報爲捐贈進列舉扣除額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報稅季來臨,財政部指出,有民衆將點光明燈費用列報爲捐贈進列舉扣除額中,還有醫藥費支出領有保險給付部份沒減除,或將長期看護費用列爲醫藥費支出,其實這些都屬於誤報情形

財政部表示,今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有一些新變革和去年不同,包括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放寬扶養「其他親屬年齡限制;200元以下小額退稅,主動退稅無須申請;以及增加幼兒學前扣除額,並新增繳稅管道

財政部還歸納幾種常見的誤報情形,提醒民衆避免,包括列舉扣除額中,將點光明燈費用列報爲捐贈,其實到廟宇點光明燈不能列報捐贈;還有醫藥費支出領有保險給付部份沒有減除而全額列報,也是常見的錯誤。長期看護、坐月子等費用,也不能列爲醫藥費支出。

其他的誤報情形還包括,免稅額部分,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的誤報爲夫妻;另外,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不能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爲12萬3000元。特別扣除額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教育學費列特別扣除額,也很常見。

財政部表示,在所得額部分,民衆出售房屋誤以爲可自行選擇有利的標準申報,而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帳載收入已減除成本費用的所得誤填於收入欄,導致重複減除成本費用等,都是常見的誤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