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休後死亡...是遺產稅還綜所稅? 關鍵在財產取得時間

財政部示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亭羽臺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遺產稅漏未申報債權而受處罰的案例:有納稅義務人漏報已過世配偶生前尚未領取的退休金,併合並申報爲退職所得,經國稅局發現後,要求補繳稅款並處罰。提醒民衆,若要申報遺產稅,須注意財產取得的時間點。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債權人因在死亡前已申請覈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被繼承人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合併申報被繼承人退職所得;然而由於該筆退休金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向僱主申請覈准,死亡後才受領,就死亡時間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並同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是人一生最終財產的結算,其稅賦原理較偏重民法的規定,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爲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債務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法律效果就不同。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若在同一年度,退休金就有3種申報的樣態。一、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覈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並同遺產稅申報,而繼承人日後取得這筆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而免納所得稅。

二、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自然會轉換成遺產項目中的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無須再另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只要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所稅即可。

三、如果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則被繼承人生前僱主所給付因死亡而退職的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不屬於遺產,無須於遺產稅中申報,而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所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衆若有類此死亡退休金申報問題,應審慎判斷究應做何種申報,以免因誤報致造成漏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