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有退稅支票 繼承人需申請變更受款人

財政部臺北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受款人若死亡,該筆退稅款就會列入遺產總額內計算遺產稅

如果要領取該筆退稅款,全體繼承人可指定一人爲受退名義人,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即可兌領退稅款。

官員指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關係,對於公同共有物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另外,對於遺產各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在申請辦理遺產存款提領時,不用檢附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直接向金融機構辦理,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因此,若該退稅支票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免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直接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受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