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譯學院"繼承風波"升級:公證書系僞造

著名民辦教育家、西安翻譯學院初始舉辦者祖詒去世數年後,他的兩個女兒圍繞西安翻譯學院舉辦者身份展開爭鬥,且愈演愈烈。目前,該民辦學院的舉辦者爲丁祖詒大女兒丁晶。而據人民日報社陝西分社微信公號“208坊”等媒體報道,丁晶之所以能取得舉辦者身份,一份虛假公證書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該公證書稱:“被繼承人丁祖詒生前在西安翻譯學院投入辦學資金貳仟零貳拾萬元整。上述財產是丁祖詒的遺產。”“現丁晶表示要求繼承丁祖詒的上述財產,丁濤(丁祖詒二女兒)、丁夢(丁祖詒三女兒)均表示自願放棄對丁祖詒上述遺產的繼承權。”

在“208坊”刊發相關報道後,西安翻譯學院發佈聲明稱,該校已就公證書的來龍去脈及真僞問題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澎湃新聞獲取的資料顯示,經公安機關調查,已查明前述公證書確係僞造。近日,丁夢告訴澎湃新聞,她也已委託律師就該假公證書一事警方報案,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

僞造公證書化解“繼承問題”

西安翻譯學院位於西安市南郊終南山北麓,是由著名民辦教育家丁祖詒先生於1987年創辦,目前是陝西唯一一所獲批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的民辦高校。2020年,該院在軟科中國大學排名中居陝西民辦大學第一位。

西譯官網介紹,學校構建了 “四位一體”的現代大學運行機制:舉辦者擁有法人財產監督管理權董事會擁有決策權,校務會獨立行使辦學管理權,校黨委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

2012年3月12日,丁祖詒因病去世。相關文件顯示,丁祖詒生前先後向西譯投入辦學資金2020萬元,爲該校舉辦者。《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覈准。

因爲丁祖詒逝世突然,未留遺囑,西譯舉辦者由誰接任並不明確。其大女兒丁晶於父親去世後的當年3月19日,當選爲西譯董事會董事長;二女兒丁濤遠在澳大利亞,且罹患癌症昏迷不醒;三女兒丁夢當時尚未在西譯工作。據丁夢介紹,她原本自己在外開辦學校,父親去世幾個月後她纔去了西譯任職。

2013年4月18日,陝西省教育廳向西譯下發教育部批覆稱,西譯舉辦者由丁祖詒變更爲丁晶。

西譯舉辦者在2013年由丁祖詒變更爲其大女兒丁晶。

上述批覆是應西譯請示作出,西譯向陝西省教育廳提交了《西安翻譯學院董事會關於變更舉辦者的請示》,並附有西譯董事會關於同意變更學院舉辦者的決議、驗資報告、財務清算報告書、“(2012)西雁證民字1765號”公證書、丁晶關於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聲明等材料。

其中,“(2012)西雁證民字1765號”公證書是一份關鍵證據。該公證書顯示,申請公證的申請人爲丁晶、丁濤、丁夢,被繼承人爲丁祖詒。該公證書稱:“申請人丁晶、丁濤、丁夢因繼承被繼承人丁祖詒的遺產,於2012年7月18日向我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丁祖詒生前在西安翻譯學院投入辦學資金貳仟零貳拾萬元整。上述財產是丁祖詒的遺產……現丁晶表示要求繼承丁祖詒的上述財產,丁濤、丁夢均表示自願放棄對丁祖詒上述遺產的繼承權。”

不過,這份公證書在多年後被證實純屬僞造。丁夢告訴澎湃新聞,她是在2018年7月才從西安翻譯學院的檔案裡看到這份公證書。“我都是多年後才第一次見這公證書,丁濤更不可能申請這份公證書,她當時在澳大利亞,查一下出入境記錄便可知真僞。”

2019年8月19日,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向丁夢出具情況說明稱,經該處覈實和查檔,從未向其出具“(2012)西雁證民字1765號”繼承權公證書。

雁塔區公證處否認出示過相關公證書

2019年12月20日,人民日報社陝西分社微信公號“208坊”公開報道了上述公證書造假問題。該報道稱,這份假公證騙過了相關的政府部門,丁晶也因此成爲了西譯的董事長和唯一的舉辦者。丁濤的丈夫權勇說:“我們後來看到這份公證書非常震驚,當我問到丁晶,她說這份公證書是通過她的下屬王小惠(西譯黨委副書記兼工會主席)找了公證處的熟人做的。”

一石掀起千層浪,這場家族爭鬥引發外界關注。

騙取辦學許可證將被追責

針對上述“208坊”的報道,西安翻譯學院迴應稱,“不實消息稱我校舉辦者本人僞造公證書,並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取了學校的舉辦權和管理權。我校已就公證書的來龍去脈及真僞問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具體情況以公安機關偵查結果爲準。”

澎湃新聞獲取的材料顯示,經公安機關調查,已查明前述公證書確係僞造,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此外,丁夢告訴澎湃新聞,她於10月12日委託律師就前述公證書造假一事報案,並向警方提交了一段丁晶與權勇的通話錄音,“她(丁晶)在錄音裡說,公證書是通過王小惠找人做的。”

公證法》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僞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前述西譯迴應還稱,“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學校是社會公益性事業,資產不屬於舉辦者個人及其家族所有,原舉辦者投入的辦學資金屬於學校法人財產,不存在繼承問題。現任舉辦者是學校創始人丁祖詒生前確定並通過董事會選舉合法產生的,舉辦者繼任以來,始終堅持‘不以營利爲目的的社會主義公益性辦學方向’,新一屆董事會及舉辦者本人也多次聲明表示將堅持非營利、公益性辦學原則,不謀求任何個人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此後在2013年6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進行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進行第三次修正。在丁祖詒去世的2012年,適用的是2003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

該版本《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民辦學校終止後清算財產,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償還其他債務。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管華接受《法治週末》採訪時表示,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投入的辦學資金在學校成立後,由學校享有法人財產權,不再屬於舉辦者個人或家庭所有,舉辦者死亡後,該出資份額不得作爲遺產進行繼承。雖然舉辦者的繼承人對民辦學校的出資份額不能繼承,但對因該出資所形成的財產權益,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

管華認爲,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時要進行財務清算,這就意味着舉辦者享有一定的財產權益。允許出資份額權益被繼承,並不意味着繼承人能夠直接提取舉辦者在民辦學校的出資份額,舉辦者的出資份額依然歸民辦學校所有,只是爲第三人繼承出資份額權益後享有對民辦學校法人的合理回報請求權、管理權等一系列具體而正當的權益提供依據和基礎。

“總之,舉辦者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的並不是出資份額本身,而是根據出資份額享有的合理回報、學校管理權及其他利益等出資份額權益。”管華表示。

此外,2003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亦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有“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丁夢認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西譯提交虛假證明文件變更舉辦者騙取新的辦學許可證的行爲進行追究,“西譯既然說不存在繼承問題,爲何要提交假的公證書來闡釋和解決繼承問題,進而騙取辦學許可證。既然丁晶說非營利,那她在加拿大的豪宅豪車又從何而來?”

陝西教育廳工作人員此前接受媒體時表示,待司法機關將此案徹底偵查完畢,確定了是誰僞造的公證書,才能啓動行政追查程序。

10月20日,就上述公證書涉嫌造假一事,澎湃新聞先後致電西譯黨委副書記王小惠及西譯宣傳部門相關負責人,但對方均未接聽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