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處置難”?法律這麼改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新修改法律社會關注度高的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作出迴應。

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不再免責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此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是一種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微調。”對於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王愛立表示,“這樣修改,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特點,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建立“專門矯治教育”制度,“收容教養”退出歷史舞臺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在介紹本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時說,這次修訂是一次比較大的修改,由原來的57條變爲68條。新法將“收容教養”措施改爲專門矯治教育。

早在1952年,我國就確立了收容教養制度。1979年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處罰的,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是,多年來,收容教養程序不清、場所不明,實踐中難以發揮作用,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矯治成爲一個社會難題

“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專門學校制度,改革完善了收容教養制度。”郭林茂介紹,在收容審查收容遣送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相繼被取消或者廢止後,最後的“收容教養”也退出歷史舞臺。

據瞭解,這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改完善,對特定的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實施專門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爲,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基於特殊地位和特殊原因,對觸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處理是教育,輔之以必要的懲戒和矯治,進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懲罰。”郭林茂表示,這些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接受教育,不僅進行法治教育、行爲矯治,還要完成義務教育,根據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幫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順利迴歸社會。(李睿宸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