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工易受“傷”,職業傷害保障快跟上!

中工網記者 張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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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最重要的是參照現行工傷保險模式,督促平臺企業承擔用工責任,強制要求其爲新業態從業人員繳納相應的保險。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應當受到相應的職業傷害保障。

去年冬至的下午,外賣騎手韓某倒在了送餐途中。外賣平臺迴應,因無勞動關係僅給予人道主義援助2000元,引發輿論沸騰,後平臺改爲給予其家屬60萬元撫卹金

在數以千萬計的新業態從業者中,韓某的遭遇看似普通卻又典型。在系統算法的“圍追”之下,外賣騎手爲能更快,顧不上交通規則,疲於奔命。這是新業態從業者職業高危卻缺乏安全保障的一個縮影,令人欣慰的是,這個問題的解決提上議事日程,不少地方開始職業傷害保障的探索。

疫情之下,新業態經濟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嘗試在平臺謀生。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效果如何,能否給“權益路上裸奔”的新業態勞動者提供應有的保障?《工人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一番調查。

勞動關係界定難,社會保障缺位

2020年12月21日,騎着標有“餓了麼”商標尾箱的電動車穿梭於北京的大街小巷,韓某像往常一樣打開APP開始接單送餐。這一天他接了36單,然而在送第34單的路上,他倒下了。經勘查,韓某系猝死。事後,平臺出於人道主義願提供2000元。

外賣騎手每天開工後,平臺會在其首次接單時扣除3元服務費,生成保單號,完成當日保險購買,韓某當天保險費1.06元,猝死身故情形保險賠償金額爲3萬元。

韓某的不幸,只是我國衆多新業態從業人員工作高風險多發職業傷害,並缺乏社會保障的一個縮影。

《2019年全國快遞人員職業調查報告》顯示,快遞員總人數在2018年已經突破了300萬人,將視野擴大到網約司機、外賣騎手、代駕等新業態從業者,這一數量非常龐大。

按照現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要有穩定的勞動關係,並由用人單位參保繳費。

“在數據的‘圍捕’下,外賣騎手只有跑得夠快,才能掙得更多,這也就意味着其所面臨的危險係數更高。但由於從業者無法與平臺認定爲勞動關係,這就使得他們不能參加工傷保險。”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說。

同時,絕大多數平臺企業自我定位爲“撮合信息商”,並稱不與勞動者存在僱傭或勞務關係,也即不符合工傷保險必須有勞動關係的要求,只爲其投保商業意外傷害保險。

“商業意外險保障情形各異,保障水平有高有低,不會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成本負擔。”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工傷保險研究室副研究員翁仁木話鋒一轉,但這種方式保障水平不足,免賠事由多,且沒有長期待遇,並不能有效保障平臺從業人員的職業傷害權益。

自願參加,少人問津

2020年初,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開展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

記者梳理髮現,目前試點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納入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平臺企業或勞動者可自願單項購買工傷保險,另一種是探索建立獨立的職業傷害保險。

“在濰坊,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靈活就業羣體可以參加工傷保險。”濰坊市社局工傷保險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市成立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代理中心繳納養老、醫療、工傷保險。

不過,這位工作人員遺憾道,目前還沒有平臺企業申請爲從業人員購買工傷保險。

在試點職業傷害保障制度蘇州市吳江區,保費暫定每人每年180元,由參保人員個人繳納,區人社局代扣保費,交由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參保人員受到職業傷害後,根據其受傷程度可一次性領取醫療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賠償標準約爲現行工傷保險補償標準的50%。

記者聯繫了某外賣平臺,詢問騎手可否參加上述地區的工傷保險或職業傷害保險時,客服專員說,騎手能享受的保險都顯示在系統頁面上,若想參加其他保險,需自行購買。

“從試點來看,多地提出平臺企業和從業者可自願參保,這勢必導致參與人數較少。”範圍分析道,對平臺而言,因涉及費用、出工傷後勞動關係的認定及後續責任問題,企業不願參保,對騎手而言,參保繳費會影響到手收入,這導致參保的積極性雙低。

建議企業強制參保,對職業安全負責

新業態從業人員人數多、收入低,常常從事風險較高的工作,非常需要一種強制性的工作傷害保險來爲他們提供職業安全保障。但是將新業態從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存在着制度和操作的難題。

翁仁木分析說,將新業態從業者納入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可以實現對從業人員的工傷待遇保障,有利於勞動力流動和待遇銜接。“但新業態的就業方式和收入方式更加靈活,如果直接納入,操作起來有困難。”

因此,相較於將外賣騎手這一高危職業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很多社保專家認爲工傷保險制度不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帶來的職業結構的變化,尤其不適應新業態從業者的職業傷害保障的需要,應該進行制度創新,“工傷保障要去勞動關係化。”

範圍說,單獨建立職業傷害保障不存在突破《工傷保險條例》的問題,可行性更強,更能體現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有利於基金的安全運行。不過,制度設計仍需完善,如要根據職業傷害風險的高低來確定費率,並根據理賠情況來浮動費率,確保制度可持續。

“部分地區試行的職業傷害保障提供的爲一次性給付。”翁仁木建議,按照社會保險的理念,對傷殘勞動者提供長期待遇保障。

針對平臺企業,範圍建議,必須讓平臺企業建立侵權責任賠償標準,並建立互助基金,保障在保險無法賠付時的勞動權益。

採訪中多位專家強調,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最重要的是參照現行工傷保險的模式,督促平臺企業承擔用工責任,強制要求其爲新業態從業人員繳納相應的保險。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應有相應的職業傷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