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不準“不養孩子”夫妻離婚彰顯司法溫度

不準“不養孩子夫妻離婚彰顯司法溫度

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許離婚,這個不尋常的判例登上熱搜引發廣泛關注。據報道,該案當事人江蘇鎮江一對90後夫妻,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方面沒有太大爭議,但兩人都不願意撫養年幼的女兒法官組織多次調解未成功。鎮江市揚中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且均同意離婚,但鑑於二人未能妥善解決孩子的撫育問題,法院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不就滿足了離婚的法定條件嗎,怎麼還要加一個“明確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揚中法院的判決看似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額外設置門檻,看似以超出法律範疇的理解和操作妨礙了涉案夫妻的離婚自由,實則不然。不准許“不養孩子”的夫妻離婚,體現了法官對婚姻關係、離婚義務的完整、準確理解,有利於當事人處理好撫養子女這一離婚的最大善後問題,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不僅彰顯了司法的溫度,也彰顯了司法的理性

對於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婚姻不僅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離婚也不僅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血脈親情、人的權益始終是第一位的,在夫妻離婚時,比之分割財產,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顯然更爲重要。

對於夫妻雙方均不願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如果法官不全面探究評估原因,不通盤考量判決可能造成的後續影響,簡單地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確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標準判決當事人離婚,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條的規定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暫時撫養方很可能想不通,產生很強的牴觸情緒,把法院的判決當成“強裁”,把孩子當成負擔。這樣既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利於撫養問題的完全解決。

離婚判決的功能,是尊重離婚自由,把夫妻雙方從破裂的婚姻關係中解放出來,讓他們開啓新的生活,並本着自願、最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等原則解決好未成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雖然不是離婚的標準和條件,但卻是法官在判決時必須妥善處理的重要內容。如果因爲一個判決,解除了夫妻的婚姻關係,卻把孩子置於一種糟糕的成長環境中,那麼,這樣的判決是有偏頗、有缺陷的判決,是不負責任的判決,甚至可以說是失敗的判決,這樣的判決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背離了離婚裁判價值取向。

法官判決不准許“不養孩子”的夫妻離婚,等於給了他們一個有關確定認領子女撫養權的“離婚冷靜期”,可以讓他們先緩一緩,讓他們有時間思考、協商、解決撫養子女的問題。如果在一段時間過後,夫妻二人再提離婚訴訟,並已私下商量好了子女撫養權的責任歸屬,那麼,基於這種自願、氣順的情緒基礎,法官再作判決,就順理成章了,孩子也能得到一種更和諧、更健康的成長氛圍。即便夫妻在“冷靜期”內仍未達成撫養一致,到時法官還可依據法律和綜合事實因素進行判決。

法官判決不准許“不養孩子”的夫妻離婚,本質上是對離婚的全要素判決,也體現了司法的善意和責任,具有積極意義。

李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