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談判離婚就不顧妻子反對帶走孩子 男觸法最重判7年

臺北地檢署將1名未經妻子同意就帶走小孩男子起訴「準略誘罪」。(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別以爲帶走自己親生孩子天經地義權利。臺北一名在海外工作的鄭姓男子,在和妻子打離婚官司期間,不顧妻子反對,也不管法院已經裁定禁止,仍2度把孩子帶離臺灣,妻子求見孩子無門,憤而提告,臺北地檢署調查認爲,鄭男侵害了媽媽對孩子行使親權的權利,日前依準略誘罪嫌起訴鄭男。

律師林瓊嘉解釋,略誘指的是以強暴脅迫等方式,使他人受自己支配之下,依《刑法規定,略誘未滿20歲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若是被略誘的人未滿16歲,即使被誘者同意,也視同未經同意的略誘罪,也就是所謂的準略誘罪。

而本案的鄭姓男子,是被妻子指控,在2人還在解決婚姻問題時候,已經協調好,平常由鄭男母親照顧,週末則由妻子照顧,但2018年4月間,鄭男未經妻子同意,就把年僅4歲的孩子帶出國,妻子多次要求見孩子,鄭男都置之不理。

妻子爲此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鄭男在未經妻子同意下帶走孩子,沒想到鄭男在同年底把孩子送回臺灣不到1個月,再次帶走孩子,妻子憤而拿着和鄭男的簡訊對話紀錄、法院裁定到警局提告,檢察官認爲,鄭男雖然也是孩子的家長,但是前後2次帶走孩子,侵害了同樣擁有親權的妻子權益,因此依2個準略誘罪起訴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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