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證男傳染性病給妻子害切子宮 判準離婚

遊男傳染性病給妻子法院判準離婚。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遊姓男子傳染性病給妻子,妻子因此罹患子宮頸癌,切除子宮。遊男還經常冷嘲熱諷,「生病無法工作不是理由,要出去工作但家事還是妳做」、「去死」、「等着看妳好戲」。妻子忍無可忍,訴請離婚。一審判準,遊男上訴二審,高院雙方間難以維持婚姻,6日駁回遊男上訴,還是准許雙方離婚。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本案由妻子提出,2人於1985年5月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但婚後2人間出現摩擦丈夫經常以言語冷嘲熱諷。妻子主張,丈夫在外嫖妓,沾染性病後,傳染給她,害她罹患子宮頸癌第2期,最後切除子宮。而丈夫每個月只給家用3千元,其他不足都由自己外出工作或子女薪資填補,切除子宮的30萬手術費,丈夫只給2萬元,還到醫院中來冷嘲熱諷。術後在家休養時間,丈夫還把年長公公回家由她照料,讓她無法好好休養。她受盡折磨多年,訴請離婚,結束32年的婚姻。

遊男否認,辯稱從未冷嘲熱諷,還說每個月給3千,如果妻子說不夠就會再給,但妻子從來不說。而妻子住院期間,他曾拿錢前往探望,並非不聞不問。而把爸爸接回家裡,是兄弟間幾年來的共識,剛好輪到他把爸爸接回家,並非不顧妻子的感受。

一審法院判準離婚,遊男上訴二審時,2名子女也都協助媽媽離婚。兒子擔任媽媽的訴訟代理人,直接代替媽媽,與爸爸對簿公堂。至於女兒則是在法庭上作證,證明爸爸確實經常冷嘲熱諷,叫媽媽去死。

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爲即便無法證明遊男因嫖妓染性病,但遊男確實傳染性病給妻子,讓妻子必須切除子宮。而遊男擔任校車駕駛,每月薪資5萬元,卻每個月僅給3千元家用,還說不夠再跟他要,無異刁難操持家務的妻子。再加上一連串家中發生的爭執,高院認爲雙方間難以維持婚姻,因此駁回遊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