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2020高考時間公佈

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公佈,全文如下:

爲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原則上按其戶籍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

省級招委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爲主、與在本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定。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後在當地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按各省(區、市)公佈的辦法執行。相關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兩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對於因特殊情況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協調流出地穩妥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報考。在中國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可在有關省級招委會指定的地點申請報名。

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稱爲省級招辦)要指導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覈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覈考生報名資格。報名結束後,省級招辦應對所有報名數據進行重複報名和違規情況篩查。

4。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二、考生電子檔案

5。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6。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採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7。省級招辦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採集部門(單位)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區、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覈

9。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主要是考覈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爲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省級招委會協調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爲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委會應在本省(區、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並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五、考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考試題的命制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的制訂,分別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本校實際,爲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分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自2020年起,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試題實施外語“一年兩考”的,第一次考試時間爲1月8日,採用整套試題組織考試的(含聽力部分和筆試部分),考試時間爲9:00至11:00,聽力測試應安排在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採用單獨組織外語聽力考試的(一套聽力試題或兩套不同的聽力試題),考試時間爲9:00開始,11:00前結束(考務實施細則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試時間爲6月8日(具體時間安排見第18條)。自命題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試之外的另一次考試時間。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爲:6月7日9:00至11:30語文;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至17:00外語,有外語聽力測試內容的應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統考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統考時間安排一致。具體考試科目時間安排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後發佈。

省級統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別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併發布。

19。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的文化課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准。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

20。民族自治地區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或專業(類)招生,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外語科除外)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部分可翻譯爲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國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規範語言文字答題。翻譯工作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有關省(區)在考漢語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報教育部備案)。漢語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一定比例計入總分,漢語成績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0%,具體由有關省級招委會確定;漢語成績必須達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錄取。

21。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省(區、市)和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結合本地區、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各省(區、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各省(區、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考試結束後,各省(區、市)須配合教育部考試中心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2。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市)工作、學習的人員,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借考。經同意後,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負責。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覈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於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於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確定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會公佈。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6。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主管部門覈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省級招辦負責彙總並向社會及考生公佈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章程的網址。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27。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彙總公佈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覈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28。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9。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覈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覈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覈。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覈、彙總本省(區、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區、市)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高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繫安排。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覈、彙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負責彙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後,統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4。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覈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並負責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佈經高校覈對的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5。除按有關規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由各省(區、市)負責向社會公佈,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市)公佈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錄取

36。考生志願的填報。

考生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委會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佈。考生志願表的設置和填報辦法應有利於體現考生報考意願,有利於錄取管理,有利於高校錄取新生。

38。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39。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類型的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須與高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教育部規定的情況外,嚴格控制提前批次錄取高校和專業。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商一致後,再向社會公佈。

40。各省級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本省(區、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或相應招生類型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41。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結合本省(區、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投檔錄取規則,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妥善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佈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佈情況。高校要根據在生源省(區、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佈情況,與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省級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並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42。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級招辦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爲。

43。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區、市)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覈、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爲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4。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級招委會可根據本地投檔錄取辦法決定,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3)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

4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分值不得超過10分。

47。同時符合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各省(區、市)應貫徹落實中央有關部署,依據法律法規,充分考慮近年來基礎教育發展情況,精準確定加分資格條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根據各地調整和規範高考加分實施方案,有關省(區、市)地方性加分政策僅適用於向本省(區、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包括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分值)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凡符合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和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覈、省地校三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4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9。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則就地轉爲非定向計劃執行。

在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高校定向就業招生可採取單設志願、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內對有志願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採取補充徵集志願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爲非定向計劃執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有關省份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並由省級招辦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志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省級招辦不得爲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高校招生來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來源計劃,須在生源所在地公開徵集志願錄取。

5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覈准,並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省級招辦覈准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爲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覈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於7月上旬開始,8月底之前結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月底之前結束。

54。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5。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佈渠道進行覈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覈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爲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爲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嚴禁高校爲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5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於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覈確認後下載數據並按程序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及時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57。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後未完成國家下達的高職(專科)生源計劃的省(區、市)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高職(專科)層次的補錄,並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高職(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准後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

58。由於網絡傳輸、工作失誤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59。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佈及時。

60。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網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6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辦、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招生管理職責

62。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指導各省(區、市)研究制訂高考改革實施方案,並對改革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研究推進考試內容改革體系化建設,制定考試標準;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6)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公開招生信息相關職責;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3。省(區、市)、地(市、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地(市、盟、州)、縣(市、區、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作出相應的規定。

64。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生等省級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彙總並公佈高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覈、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迴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

65。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覈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省級招委會委託的評卷等工作,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爲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十一、招生經費

66。各省(區、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67。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標準化考點建設、考試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採集、高校組織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等工作的情況確定。

68。對參與命題、監考、評卷、巡考、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高校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制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爲的處理

6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爲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爲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爲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爲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爲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爲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覈。

十三、附則

71。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2。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73。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