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吃11張罰單!這家機構遭監管罰款330萬 9名責任人一併處罰

(原標題:連吃11張罰單!這家機構監管罰款330萬,9名責任人一併處罰!同業業務違規"重災區")

監管部門給這家銀行連同責任人11張監管罰單。

歲末將至,金融機構的監管態勢未曾減壓。

12月25日,安徽銀保監局一連公佈11張監管罰單,總行收到8張,分行收到3張,劍指徽商銀行、徽商銀行合肥分行及其相關責任人。其中,徽商銀行總行及合肥分行遭罰330萬元,有9名相關責任人共被罰沒89萬元。

從處罰案由來看,徽商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此次遭罰均因同業業務出現違規。今年以來,有關於同業業務的監管也呈現強壓態勢。有銀行資深從業人員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當前監管還重點關注同業業務中有關於利率上浮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

因同業業務違規“吃”罰單

銀保監會官網12月25日披露的信息顯示,徽商銀行總行層面共領8張罰單。從處罰案由來看,此次該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有四項,包括同業業務專營部門管理不到位;信貸資產非真實轉讓;同業投資嚴重不審慎;同業投資風險分類不實。

安徽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對徽商銀行作出罰款29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該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0年9月30日。

在當日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裡,徽商銀行合肥分行也因違規辦理同業業務遭罰。安徽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該機構作出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0年10月9日。

9名相關責任人一併被罰

當日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一併顯示,徽商銀行有9名相關責任人被問責處罰,分別涉及該行多個部門,包括金融同業部、研發中心、風險管理部門等。

歷任徽商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與理財總監的黃曉豔,對該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管理不到位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該行信貸資產非真實轉讓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被警告並罰款30萬元。

時任徽商銀行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孫海來,對該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管理不到位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被警告並罰款7萬元。

時任徽商銀行北京研發中心負責人王開智,對該行同業投資嚴重不審慎負有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在該行信貸資產非真實轉讓過程中存在不審慎行爲,應負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被警告並罰款15萬元。

時任徽商銀行上海研發中心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樊立羣,在該行信貸資產非真實轉讓過程中存在不審慎行爲,應負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被警告並罰款10萬元。

時任徽商銀行上海研發中心總經理李榮慶,在該行信貸資產非真實轉讓過程中存在不審慎行爲,應負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被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

時任徽商銀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王先俊,在該行信貸資產非真實轉讓過程中存在不審慎行爲,應負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對該行同業投資風險分類不實負有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被警告並處罰款12萬元。

時任徽商銀行北京研發中心固定收益團隊經理周洲,對該行同業投資嚴重不審慎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被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徽商銀行合肥分行層面,罰單顯示,時任該機構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的王騰和時任該機構安慶西路支行副行長的王勇,在合肥分行違規辦理同業業務過程中均存在不審慎行爲,應負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系直接責任人員。安徽銀保監局對上述二人均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業業務成“重災區”

近年來,同業業務已成爲銀行業亂象高發區。在強勢的同業業務監管下,今年已有包括國有大行、股份行、農商行等在內的多張同業業務違規罰單開出。

9月13日,湖北銀保監局發佈消息稱,已依法查處了工商銀行湖北省轄內分支機構同業業務違規事件。按照過罰相當原則,依法對工行湖北省分行、襄陽分行、荊門分行及19名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對銀行機構罰款合計353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禁止從業、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

湖北銀保監局稱,工行湖北省分行轄內分支機構通過簽訂非總行制式的理財協議向同業募集資金,並違規向企業提供表外融資。經查,工行湖北省分行轄內襄陽、荊門分行通過此方式募集資金共計139億元。截至2019年末,工行已全部兌付出資銀行資金。工行湖北省分行按照黨規黨紀政紀和內部規章,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內部問責。

8月12日,黔南銀保監分局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貴州甕安農村商業銀行因同業業務違規,被處罰款40萬元。同時,一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警告處分並被罰款5萬元。

此外,同樣在今年8月份,銀保監會官網還公開了兩則針對兩家大型股份行的行政處罰信息。其中,“未按專營部門制規定開展同業業務”、“同業投資資金違規投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延遲支付同業投資資金吸收存款”,“同業投資用途不合規”均作爲違法違規事實呈現。

有銀行資深從業人員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同業市場也是我國貨幣政策和流動性傳導的重要渠道,“通過同業業務,大型金融機構可以擴張其資產負債表,而小型金融機構可以藉此獲得低成本資金。”該人士同時透露,當前監管還重點關注同業業務中有關於利率上浮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而機構利用代理資金進行投資時,投資項目可能不符合監管要求,存在風險隱患。

“現在金融機構衆多,競爭較爲激烈,而其擴張業務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混業經營的狀態,造成金融行業同業之間的亂象。”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合規經營對銀行發展至關重要,目前一些金融機構在擴展業務的同時極易忽視合規性管理,甚至出現違規操作以實現短期之利益,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市場,也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2017年,原銀監會發布的《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將從控制業務增量、做實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風險、嚴查違規行爲四個方面管控同業業務。

今年年初,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中再度強調,要嚴防同業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爲。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同業賬戶開戶、資金劃付、印章及憑證保管等關鍵環節風險管控,防範外部欺詐。嚴格遵守同業結算、票據、投融資、理財業務等管理規定,禁止出租、出借同業賬戶,加強同業專營業務的存續期管理,防範通過僞造合同、印章、產品等手段進行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