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證券ESOP:境外架構下的股權激勵,需要辦理哪些外匯登記?

(原標題:老虎證券ESOP:境外架構下的股權激勵,需要辦理哪些外匯登記?)

一旦涉及境外架構的股權激勵,則繞不開外匯登記這件事。

在外匯事項上違規的話,輕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可能導致整個VIE或紅籌架構無法順利上市,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對於涉及境外架構的股權激勵到底有何要求?今天老虎ESOP帶大家一探究竟。

境外上市前:37號文登記

內地企業於境外上市很多都繞不開搭建紅籌架構(主要是VIE架構),這中間就會涉及到辦理37號文登記。

37號文,全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由外匯管理局於2014年7月14日發佈,該文所規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普遍被簡稱爲“37號文登記”。

其主要規定的是:境內居民(境內自然人),以投融資爲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權益出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並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返程投資,應向商業銀行申請外匯登記的相關問題。

誰需要進行37號文登記?

按照“37號文”規定,在境外融資上市架構中,所有在境外架構中持有股份的中國籍自然人都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保證外匯合規,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人:

1. 中國企業創始人

2. 中國企業的其他中國籍自然人股東

3. 中國企業上市前的ESOP激勵已行權員工

何時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

在境外上市搭建紅籌/VIE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後、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登記前,境內自然人需要首先成爲內資公司的股東,但是該境內自然人在內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爲融資主體的特殊目的公司(開曼公司最常見)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變更登記

境內企業只要發生股權變動,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而 VIE 架構的企業則需要進行外管登記。當境內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爲BVI公司)的股權結構、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BVI公司將其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售出變現後分配給境內居民,該境內居民需要將收益調回境內使用時。BVI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

此外,當公司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居民),通常建議每個創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這是因爲如果全部創始人在同一個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比較繁瑣。

總的來說:37號文登記的前提條件是要求登記主體擁有境內或境外資產或權益,因此通行做法是在搭建紅籌架構之前,在境內主體層面設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讓員工持有境內權益,隨後在搭建紅籌架構的過程中,該等員工再做37號文登記,將其境內權益體現在境外層面。

37號文的出臺,使企業辦理上市前的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有章可循。

至於上市後企業的期權外匯管理則屬於7號文。

境外上市後:7號文登記

企業在上市後,股權激勵方案中的境內員工一旦涉及行權,則需要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以下簡稱“7號文”)的規定進行外匯登記。

根據7號文規定,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託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有關事項,並應由一家境外受託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境內代理機構應是參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家境內公司或由境內公司依法選定的可辦理資產託管業務的其他境內機構。

何時辦理7號文登記?

根據7號文規定,目前外匯局僅受理已在境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境外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因此,企業須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後再辦理7號文登記。

哪些人需要辦理7號文登記?

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個人。

變更登記

因股權激勵計劃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退市、境內公司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境內代理機構應在計劃終止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原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註銷。

需注意:現階段,境內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匯往境外的投資本金及其在境外產生的投資收益等變現後,均應匯往境內,不允許留存境外以及直接在境外使用。原則上應當在變現後的6個月內匯回境內。調回後的資金個人如需跨境使用,則按照現有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即可。

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參與主體必須是參與計劃的境內公司的僱員。如果該名員工離職,應及時處置其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將資金調回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後發放給該員工。

附: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532號)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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