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飲酒致死亡 兩次調解平紛爭

(原標題聚餐飲酒致死亡 兩次調解平紛爭

“要不是跟他們一起喝酒,我爸能沒嗎?自打我離婚後,都是我爸在幫我,現在他沒了,我一個人帶着孩子,今後怎麼生活……”2020年10月14日,小白樓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在駐小白樓派出所公調對接調解室值班時,接待了一起因飲酒後意外死亡導致的糾紛

餐後悲劇

23歲的何某某是死者何某的兒子。何某,46歲,四川人,多年前來津打工,是一家餐廳烤肉師傅,平時性格開朗,喜歡喝點小酒。9月28日晚,何某受到在餐廳前廳服務員同事邀請,下夜班後爲已經辭職的葛某舉辦歡送會。當晚11時左右,何某和葛某等六人來到餐廳附近的一家川菜館聚餐。席間,七人相談甚歡,推杯換盞,喝了一瓶白酒和兩箱啤酒。飯後,葛某等六人慾離開時,何某說:“你們先回去,不用管我,我待會再回去。”之後,葛某等六人相繼離開回了宿舍

9月29日凌晨1點左右,葛某下樓找何某時,發現何某躺在宿舍樓梯旁,當他下樓想要將何某扶進房間休息時,卻發現何某處於昏迷狀態,隨即撥打120,將何某送往醫院救治。期間,因爲醫院聯繫不上何某家屬,遂向何某工作的餐廳屬地小白樓派出所報案。接報後,民警迅速覈查何某身份,9月30日聯繫上何某的兒子何某某。得知自己的父親在醫院搶救,何某某帶着年幼的兒子連夜從四川老家趕到天津。何某在醫院搶救7天后,於10月6日凌晨3點死亡。

不歡而散

料理完何某的喪事,何某某帶着孩子來到公安和平分局小白樓派出所,要爲父親討個說法。民警徵詢意見,問是否願意通過公調對接調解室調解解決,何某某表示願意。民警遂給六名當事人打電話,約他們來調解室,葛某等人均表示願意調解解決糾紛。

第一次調解,採取面對面圓桌式調解。調解員楊慶萍首先對何某某進行勸慰,希望其緩和傷痛的心情,理性處理這起糾紛,並着重強調了參加調解的相關規定:一是調解由雙方自願參與,遵守調解組織的規定,不能採取過激行爲;二是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調解中,葛某等人表示,何某本來就愛喝酒,9月28日白天上班的時候就喝過酒了,當晚白酒是何某帶過去的,喝酒時也是何某自己主動喝的,而且聚餐結束後大家讓何某一起回宿舍的時候其拒絕了,因此不應該進行賠償。

還未待葛某等人發表完意見,何某某就激動地站起來指責幾人。何某某表示,自己的父親一向身體健康無疾病,由於家庭困難,多年前來津打工,貼補家用,自己現在離了婚還帶着年幼的孩子,父親發生這樣的意外,自己沒有經濟條件撫養孩子。葛某等六人和父親一起喝酒,沒有盡到照顧責任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他們一定要對何某的死負責,並開出20萬元的賠償“價碼”。葛某等六人認爲何某某“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表示他們都是打工一族,沒有經濟能力達到何某某的訴求。

雙方各持己見,場面一度失控。經過調解員兩個多小時的調解,雙方在賠償數額上依舊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第一次調解不歡而散。

調解成功

幾天後,雙方再次來到調解室進行調解。這次,調解員楊慶萍改變了調解策略,採取了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分別做雙方思想工作。

她先是安撫了何某某的情緒,爲他端來熱水,並給孩子打來飯菜,耐心地對他進行勸說:“你的父親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爲應該有基本的辨別和控制能力,其在聚餐時沒人勸酒的情況下,主動大量飲酒,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主觀上存在過錯,對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你悲痛的心情,我們都能理解,但是一味地堅持高額賠償,不僅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想通過調解途徑解決問題,建議合理降低心理預期。”沉默許久,何某某表示可以降低賠償數額,但是家裡非常困難,拖欠藥費2萬多元,並且還要回四川老家安葬其父。

瞭解了何某某的訴求後,調解員楊慶萍又對葛某等六人進行了法律宣講,無論死者之前是否被勸酒,當時同桌的喝酒人員都有責任,而責任大小要按照是否有勸酒及醉酒後有無進行合理的照顧來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向葛某等六人講明在明知對方不勝酒力或者身體狀況不宜飲酒的情況下與其喝酒,其發生意外,共同喝酒的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結合何某某家庭困難、拖欠醫藥費的事實,希望葛某等六人念在與何某的情誼上,適當給予何某某一些賠償,對於賠償金額雙方可進行協商

在調解員楊慶萍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1. 葛某等六人每人給付何某某1萬元。2. 葛某等人先前墊付的醫療費累計9300元,由葛某等人平均承擔。3.雙方別無其他爭議。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調解員的努力下,畫上了圓滿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