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罰太輕!北市交通局:應調高刑責「下」限

▲葉少爺酒駕害死3人,掀起社會輿論撻伐,交通局建議中央調高酒駕刑罰「下限」。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葉少爺酒駕事件後,社會對於肇事刑責太輕掀起反彈聲浪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認爲,相較於日本酒駕致死者,則處1年以上,15年以下之刑期、美國加州則會被控二級謀殺,我國酒駕刑責偏低,因此將建議中央調高酒駕刑罰「下限」,將易罰金訂爲「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並刪除拘役刑,才能使確實達到嚇阻效用

交通局指出,臺北市100年A1交通事故死亡81人,有飲酒者19人(23.5%);今(101)年至4月止A1事故死亡22人,有飲酒者6人(27.2%),即A1酒駕事故比例上升。根據去年酒駕事故資料顯示,有1/3發生在白天,北市因此自今年3月起也率全國之先在白天取締酒駕,本市4月份A1類事故僅1件,且非因酒駕,顯示加強取締就能有效預防交通事故

去年年底曾有桃園地院交通法庭法官媒體表示,法院對第1次酒駕者不是緩起訴就是簡易判決,罰金很少有超過6萬元,拘役最高59天,換算罰金爲5萬9千元,形成「喝得愈醉罰的愈輕」、刑罰效果反較行政罰鍰低(最高6萬元)之奇特現象

交通局表示,建議中央調高酒駕刑罰的「下限」,將酒駕易科罰金訂爲「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6萬元以下罰鍰)接軌,才能使酒駕者得到應有處罰。另也建議刪除拘役刑,使法官最輕需判行爲人2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至少亦爲6萬元),以符合刑事處罰重於行政罰之理論原則。交通局籲請民衆切勿酒駕,警方也將持續全天候加強取締,以確保守法民衆之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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