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傑/追逐進入他人屋內爲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

▲未經屋主同意下便進入他人住宅,爲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原因在於若是要追逐現行犯而進入他人屋內,屬於合法。(圖/視覺中國)

老黃駕車前往前妻阿月住處,先駕車在阿月住處庭院前猛然前進及後退數次,導致阿月住處內的友人小峰出門查看,小峰一看車內人爲老黃,就持酒瓶車子丟去,之後即返回阿月屋內,老黃因此心懷怨懟,未經阿月同意便下車追逐小峰至屋內。阿月隨即請警方前來處理,並對老黃提出《刑法》第306 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告訴。案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老黃有罪,老黃不服提起上訴,卻遭二審法院改判無罪確定,結果何以如此,以下分析老黃無罪的理由

《刑法》第306 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又該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該條第一項之罪系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爲構成要件

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爲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 ,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爲或消極不作爲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系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爲之,均非所問。又有無正當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例如有搜索職務者之搜索,或追捕現行犯入內,或逮捕人犯入內,固均不能謂爲無故,即如因訪親友、募捐款項、索討債務、投送電信、追覓家禽等而入他人住居處所者,既無背於公序良俗,亦不能謂非正當理由。

本件因小峰有擲酒瓶砸車之事實,並造成老黃車輛損害,因此老黃追逐小峰進入阿月之住處,二審法院認爲小峰是毀損罪之現行犯,故老黃是以追逐「現行犯」小峰的意思欲找其理論而進入阿月屋內,應屬合法,而且亦爲道德習慣等所應許可,無背於公序良俗,屬人之常情,可認有正當理由,自非「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爲老黃上述所爲,與《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且現存之所有證據無法證明老黃有侵入住宅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老黃犯罪,因此改判老黃侵入住宅部分無罪確定(侵入住宅罪只能上訴到二審,故二審不論判決結果如何,只要宣判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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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