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被控入侵住宅偷28.3萬元 舉證不足法官判他無罪

彰化縣許姓慣竊被指控涉及侵入住宅竊盜案,彰化地方法院日前以檢方未提出實證證明許男涉案,判決無罪。(資料照片/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縣田中鎮陳姓民衆因家中失竊28萬3000元現金報案,警方清查監視器發現有多項竊盜前科的許姓男子在案發前的三更半夜曾騎車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以車追人逮捕許男到案,檢方依加重竊盜將其起訴,然全案一審時,法官認定檢方的舉證尚不足爲許男有罪之證明,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12月22日早上7點多,陳姓民衆在住家1樓廚房烹煮食物,發現水槽菜瓜布掉落在水槽內,驚覺疑似有人動過,立即至玄關查看木櫃包包裡的財物,發現其女兒有個護身符平時放在包包內,然卻掉在玄關前桌上,經查看包包內財物,發現失竊28萬3000元現金,驚覺遭竊,立即報案。

警方獲報循線調查沿路監視器畫面,發現慣竊許男於2022年12月22日凌晨時段曾騎乘機車行經田中鎮東閔路,另曾拍到有許男步行行經被害人住家附近的公館路、同安路、八德街、六合街、員集路、東閔路等地。

檢方偵查根據被告許男於偵訊之供述、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車行軌跡資料等證據資料,認爲許男涉有重嫌,依侵入住宅的加重竊盜將其提公訴。

被告許男雖坦承監視器拍到的機車爲其所有,但他否認有何加重竊盜犯行,供稱「我沒印象有進入告訴人家中行竊」等語。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爲無法比對騎乘疑似作案機車之人與步行之人是否爲同一人,且無論是騎乘該機車之人或步行之人,均未被拍攝到確有進入被害人住家之畫面,因此縱然被告有騎車行經該街區巷弄,亦難以證明其確有進入被害人家中而爲本案竊嫌。

法官審理指出,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的方法,倘其所提出的證據不足爲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爲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