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長被控性侵 法院認證「束褲太緊太難脫」判無罪

▲高等法院被害人束褲太緊改判無罪。(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市興雅國家長會長丘姓男子利用會務藉機接近一名單身女家長雙方交往後女方有意結束這段關係不料丘男竟跑到女方家裡大鬧,更以手指性侵女方。丘男三度遭法院認定有罪判刑,但高院25的更三審,認定女方當時穿着的束褲太緊,應該沒被脫掉,因此改判丘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丘男在2010年間擔任家長會長,還曾經擔任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聯合會副總會長,他隱瞞已婚身分,與被害女子交往。2012年9月間,女子打算結束這段關係,但丘男不死心,在凌晨衝進女子位在臺北市信義區的住處,大吵大鬧。女子事後驗傷並提出告訴,指稱丘男當時以手指性侵得逞,要求法辦。丘男遭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丘男否認犯罪主張雙方爲男女朋友,當時雖有爭吵、拉扯,但並未性侵;另外也說女子身上的傷並非當時造成,自己無罪。但法院審理後,一審、二審、更一審均認定丘男有罪,分別判刑1年10月與1年8月。更二審則改判無罪。

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審理後,也判決無罪。更三審合議庭指出,被害人指稱當時丘男脫下她的束褲,性侵得逞,但高院函詢束褲製造公司,該公司回覆該束褲之正確穿着方式,需耗費相當力氣過程繁複;而被害人身高168公分體重65公斤,身材並非嬌小。高院因此認爲,倘若當時發生肢體扭打,丘男強將被害人所着束褲拉扯至大腿部位、性侵得逞,但被害人腰、腹部均無因拉扯而產生之擦、挫傷力、無束褲遭強行拉扯之刮、擦傷痕,似乎不太可能。

另外高院也認爲被害人有許多不合常理之處,例如不進行性侵害驗傷、女兒房裡有無聽到吵架聲音陳述不一、被害人供稱天亮之後去公立醫院驗傷與事實不相符、行爲當時雙方來往仍然密切,諸多疑點,高院因此改認定丘男並未性侵,判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