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例 高空拋物罪案於校園公審 被告空拋電腦拒取締判2年3個月
海南首例高空拋物罪案校園公審,被告空拋電腦拒取締判刑2年3個月。(圖/海南日報)
大陸澎湃新聞網28日報導,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27日進入海口市玉沙實驗學校開庭,對海南省首例高空拋物罪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盧姓被告自16樓高空拋下電腦熒幕砸毀他人汽車,又拒絕警方取締,判刑2年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下同)。該校160餘名師生旁聽庭審,近距離感受了一堂法治教育課。
大陸《刑法》修正後,在公共危險罪章增列「高空拋物罪」,於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案經法院審理查明,47歲盧姓被告男子與其張姓女友共同居住在海口市龍華區某社區16樓C-1601房。2021年1月25日21時許,盧某酒後和張女發生口角,一氣之下將一部桌上型電腦的熒幕,從他房間窗口扔下,砸破停放在樓下的一輛小汽車的前擋風玻璃(經鑑定,該車的損壞價值爲人民幣826元)。
同日22時許,張某報警,海口金貿派出所獲報派出民警李某、輔警楊某到場處置,李、楊二員身着全套員警執勤制服來到事發現場,在表明身分後,盧某突然拿起菜刀衝向兩人,李、楊兩員遂撤離至一樓呼叫支援,支援警力到達後將盧嫌抓獲,當場扣押菜刀一把。
法院認爲,被告盧某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又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爲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妨害公務罪,應予懲處,並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據本案被告人盧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爲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規,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盧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3個月,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