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者被判死刑敲響法律警鐘

唐山客

今年6月,28歲女子小婁在吉林省長春市一家夜市小吃街被周某從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此前周某還在高樓向外投擲桶裝水和未開封可樂,砸到另外二人。12月13日,該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法院判處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四萬餘元。庭審上,周某未當庭提出上訴,也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印象中,這是國內因高空拋物宣判拋物者死刑的第一起案件。死刑又稱極刑、生命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也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法院用死刑判決來懲戒拋物者,向社會釋放出依法嚴懲高空拋物犯罪的強烈信號,極具震懾意義。

周某用高空拋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導致被害人小婁死亡、被害人宋某等人受傷,製造了慘痛的悲劇,而周某被法院判處死刑,爲犯罪行爲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法院的死刑判決在個案中懲戒了高空拋物者,慰藉了受害者的家人,也向社會重申了高空拋物的違法性、危害性,再次鮮明地刻畫了法律紅線。

讓我們以沉重的心情回看這起案件——周某因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遂採取從高層建築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周某在6天內十餘次故意砸人——今年6月17日,周某在長春市紅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戶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同日周某在該室再次投擲三罐未開封可樂,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額部;6月22日,周某在長春市朝陽區紅旗街某公寓32樓樓道窗戶和樓頂天台等位置,先後向地麪人羣投擲八塊磚頭,其中一塊磚頭擊中被害人小婁額部,致小婁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某多次故意實施高空拋物行爲,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致使被害人小婁死亡,其高空拋物行爲已具備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且其犯罪行爲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很壞。周某獲判死刑,實乃罪有應得。

高空拋物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威脅民衆“頭頂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人們對高空拋物致人死傷案件談之色變、深惡痛絕。防治高空拋物離不開全面深入的法治宣傳教育,離不開高空拋物監控系統、風險排查機制、高空拋(墜)物防護設施的完善,更離不開精準到位的法律懲戒。高空拋物已“入刑”,《刑法》已專門設立“高空拋物罪”,除此之外,高空拋物還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高空墜物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

公檢法部門應根據高空拋物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打擊高空拋物行爲,對具備從重情節的,要從重懲戒,對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毫不手軟。如此,才能充分釋放法律的懲戒、震懾、警示、教育效應,才能倒逼人們看清並敬畏法律紅線,增強自律意識,管住自己的手,遠離高空拋物行爲,才能給民衆的“頭頂安全”上一道法律保險。供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