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判刑敲響法律警鐘

核心提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只是保護家暴受害者的第一步,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全面嚴格的執行纔是關鍵。這需要法院及時瞭解和掌握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信息,及時採取懲戒干預措施,爲家暴受害者或受家暴威脅者、面臨家暴現實危險者築牢安全防護圈。

作者|李英鋒

責編|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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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因屢次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前妻大打出手並恐嚇威脅,廣東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對被告人張某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這是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法院以拒執罪判處刑罰的案件。(3月21日中國新聞網)

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發出不少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而被判刑的情況還是第一次出現。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辦理的這起“全國首案”,既在個案中懲戒了罔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家暴實施者,讓其付出了必要的法律代價,捍衛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強制性、約束性、嚴肅性,保障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效果,保護了受家暴侵害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向社會敲響了警鐘。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爲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就可以依據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對家暴者的行爲進行必要的禁限,拉出家暴者行爲負面清單,比如,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等。按照法律設計,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在家暴者與受害者、受威脅者之間建立安全距離,有效制約、拒止家暴者的施暴行爲或威脅行爲,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權益。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是“紙糊的”,而是“帶電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剛性在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性質和懲戒措施。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之前,各地也不乏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者,但法院大多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懲戒措施。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以拒執罪判處張某八個月刑罰,鄭重宣告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違法犯罪屬性和法律後果,釋放出強烈的震懾信號,也能產生普遍的警示教育意義,有助於人們看清人身安全保護令劃出的紅線,知曉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危害性,凝聚敬畏、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社會共識。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只是第一步,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全面嚴格的執行纔是關鍵。這需要申請人在留存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及時向法院反映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爲法院監督執行提供線索;需要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組織落實好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責任,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問題及時告知法院;需要法院細化執行措施,做好對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跟蹤回訪工作,及時瞭解和掌握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信息,及時採取懲戒干預措施,該訓誡訓誡,該罰款罰款,該拘留拘留,該追究刑責的堅決追究刑責,爲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爲家暴受害者或受家暴威脅者、面臨家暴現實危險者築牢安全防護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