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紅火案系屬三審竟由二審決定解禁!律師:恐侵害人權

辜仲諒紅火案在三審期間,竟由二審審理期限制出境問題法界人士擔心這可能會侵害人權。(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日前以帶隊參加12強錦標賽爲由,獲得高等院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但其實他涉及的紅火案,當時案件系屬於第三審最高法院,卻由二審高等法院來審理限制出境的問題。對此,有律師認爲,這可能會侵害人權的疑慮,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出境。

辜仲諒因涉及紅火案,上週最高法院撤銷他更一審的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但其實案件還系屬在最高法院期間,辜仲諒於10月份亞錦賽期間,他就以帶隊參加日本東京舉行的第二屆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以及商討明年東京奧運棒球事宜,向法院聲請解禁。而當時最高法院認爲限制出境的程序問題,應該由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因此將案件發給高院處理;而最高法院也隨後做出108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諸如此類案件系屬三審、又有限制出境的程序問題時,將限制出境審理部分交由二審審理,此等方式比照最高法院處理被告羈押問題一樣。

辜仲諒最後獲得高等法院以6億元保金並責付體育署長、律師的方式,准許辜仲諒赴日本16天。看似皆大歡喜的結果,但其實背後的法律程序問題,引發討論。

針對此類案件系屬第三審法律審時,卻遇到必須處理被告羈押、限制出境的程序事項時,最高法院早在1984年間就做出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將被告羈押的程序事項,交由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因此在限制出境法制化後,最高法院這次也比照1984年的決議,做出108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律師歐陽弘認爲「這是審級制度下必然的結果。」他指出,最高法院爲法律審,在面對到有相當程度攸關事實的羈押、限制出境問題時,確實不應該由法律審出面解決,交由事實審的二審調查審理,非常合理。況且二審會將程序事項重新分案,不會由原本做出二審判決的原合議庭審理,更能確保法官中立、空白心證

但律師林俊峰認爲,若就保障人權觀點來看,最高法院的決議可能有所不足。林俊峰認爲,案件系屬三審後,所有的卷宗資料全都在三審合議庭手上審理案件的合議庭對案情應當最爲明瞭,故由承審案件的合議庭作出程序決定,更能保障人權,或許更能避免部分不必要的限制出境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