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6年 辜仲諒更二審逆轉無罪 今遭最高法院撤銷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本報資料照片

纏訟16年的紅火案,去年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雖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但不構成《銀行法》的背信罪,他轉投資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但未操縱股價,判決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二審將辜仲諒及張明田、林祥曦改判無罪,至於檢方聲請沒收2億6169萬5800元犯罪所得部分,因辜仲諒沒有操縱兆豐金控股價等事實,不須對中信金控沒收及追徵,檢方不服提上訴,被最高法院撤銷。

最高法院認爲,更二審對於辜仲諒及張明田、林祥曦有無背信故意未詳加調查,並說明證據取捨的理由,3人的行爲是否造成中信金控損害,未予究明釐清,關於沒收部分也一併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案發當時擔任中信銀行董事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控財務長 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被訴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購 買3.9億美元的結構債,再出售給陳俊哲成立的紅火公司,讓陳調度 資金計劃買回結構債。

辜仲諒等人同時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再 投資並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讓兆豐金控股價上漲,紅火公司趁此 機會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紅火公司獲有3047萬多美元的利益, 中信銀行受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