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等纏訟17年 紅火案更三審辯結 11/30宣判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本報資料照片

纏訟17年的紅火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雖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但不構成《銀行法》的背信罪,他轉投資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但未操縱股價,判決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三審31日進行一整天的辯論後,訂11月30日上午10點宣判。

更二審將辜仲諒及張明田、林祥曦改判無罪,至於檢方聲請沒收2億6169萬5800元犯罪所得部分,因辜仲諒沒有操縱兆豐金控股價等事實,不須對中信金控沒收及追徵,檢方不服提上訴,被最高法院撤銷。

最高法院認爲,更二審對於辜仲諒及張明田、林祥曦有無背信故意未詳加調查,並說明證據取捨的理由,3人的行爲是否造成中信金控損害,未予究明釐清,關於沒收部分也一併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案發當時擔任中信銀行董事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被訴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購買3.9億美元的結構債,再出售給陳俊哲成立的紅火公司,讓陳調度 資金計劃買回結構債。

辜仲諒等人同時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再投資並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讓兆豐金控股價上漲,紅火公司趁此機會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紅火公司獲有3047萬多美元的利益, 中信銀行受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