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7年 辜仲諒更三審仍無罪

纏訟17年的紅火案,高院更三審11月30日仍判決辜仲諒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纏訟17年的紅火案,時任中信銀行董事長的辜仲諒、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被訴背信罪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11月30日審結,認定3人沒有爲自己或紅火公司不法利益,也沒有損害中信的意圖,判決3人無罪。辜另被訴洗錢及間接操縱股價等罪部分,因無法證明犯罪,也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

更三審合議庭認爲,本案不能認定辜仲諒有何操縱兆豐金控股價的事實,檢察官指中信金控因辜仲諒等人犯罪,獲有減輕購入兆豐金控股票成本達2億6169萬5800元的不法利益,即屬無據,判決對中信金控部分不予沒收、追徵。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發出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於同仁獲取清白同感欣慰。

檢方起訴,辜仲諒等人利用中信銀向巴克萊銀行購買3.9億美元結構債,再出售給陳俊哲成立的紅火公司,讓陳買回結構債,辜仲諒等人同時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再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讓兆豐金控股價上漲,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紅火獲利、中信銀受損害。

本案從一審到更一審都判3人有罪,直到高院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認爲,辜仲諒等人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是違反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的違背任務行爲,但因沒有不法意圖,不構成違反銀行法的背信等罪。

被訴違反證交法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部分,更三審認爲,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的行爲,雖未經董事會議決而擅自處分,但以結構債必須變賣讓中信金控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的觀點而言,不能算是對中信銀行不利益的交易,不構成違法。檢方不能舉證證明辜共同參與挪用紅火的獲利及洗錢,且辜也未間接操縱股價,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