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紅火案更二審無罪理由 高院:辜仲諒無背信、炒股意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黃玉法官,說明辜仲諒無罪理由。(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所涉犯的紅火案,在纏訟15年後,於高院28日的更二審中,首度獲判無罪。更二審無罪理由中指出,雖然客觀上有檢察官起訴的私下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影響兆豐股價事實,但調查後,認爲辜仲諒本人並無背信、炒股的意圖,所以纔會改判無罪。

本案發生於2004年二次金改期間,時任中信金副董事長的辜仲諒,指示公司前財務張明田、前法務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陸續買入股權型結構債,其中包含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讓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但中信金入主兆豐金後,辜仲諒在常務董事會未批示下,逕行將這批結構債賣給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臺幣10億元。當時特偵組對辜仲諒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事實龐雜,部分事實陸續獲判無罪確定,最後更二審僅處理辜仲諒涉犯銀行背信、證交背信、非常規交易、洗錢、向金控子公司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相對委託、間接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等部分。亦即更二審僅處理2大犯罪事實,前部分爲辜仲諒等人私下由紅火公司買下結構債部分,後部分爲中信金轉投資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而影響股價部分。

其中前部分中,更二審認爲,確實辜仲諒等人將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系屬違反內控規範法令規定之違背任務行爲,但高院認爲,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中信銀行以當時公平市價係爭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後,紅火公司因贖回係爭結構債而發生之差額獲利,難認有何法律依據可認爲仍應歸屬於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所以更二審認爲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符合市場公平交易行爲,辜仲諒等人行爲並無背信犯意,此部分無罪。

至於後部分中,更二審也認爲中信金控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之情事。但更二審也認爲「中信金控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既系基於轉投資購股之正當事由,且無何等變態交易事實,其交易價格乃系以市場真實供需所形成,自難遽認辜仲諒主觀上具有『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或「誘使或誤導一般投資大衆』之意圖。」最後更二審也認爲辜仲諒此部分並無操縱股價的犯意,因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