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從浩鼎案看檢察官的上訴權

▲浩鼎內線交易一審無罪,檢方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決定提起上訴。圖爲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圖/ETtoday資料照)

浩鼎內線交易案歷經了2年的審理,2019年6月21日一審宣判,5名被告全數無罪。相較於同一事件衍生出的前中研院翁啓惠被控貪污案,2018年12月一審判決翁無罪後,檢方罕見由檢察總長親自召開會議討論後,最後認爲案件很難獲得改判的機會,決定「不要爲了上訴而上訴」;而這次由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朱家崎召開專案會議,仔細分析研議後,認爲內線交易規範的是消息時間,非解盲後的結果,決定提起上訴,與先前放棄上訴翁啓惠被控貪污案無關。

內線交易的立法目的是擔心資訊不對稱,導致投資人進場,要處罰的理由就在於,重大訊息被少數人利用來牟利。浩鼎內線交易案主要問題就出在於,5名高層涉嫌從內部專家會議得知部分新藥試驗數據後,推估解盲成功機率「微乎其微」,在重大訊息公佈前,搶先賣股避損,涉嫌內線交易罪。

全案重點在於解盲失敗是否屬於重大訊息?該訊息何時確定?法律對於內線交易規定的是「消息明確」。檢方認爲新藥試驗過程是否順利是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2015年8月28日,專家會議就已經知道「惡化人數未達289」,惡化人數未達預期,縱使當時解盲結果未定,但這個訊息本身就屬於影響投資人買賣的重大消息,所以重大消息已經明確。法院認爲,知悉惡化人數未達289人,但未解盲前,並不知道惡化的人是在用疫苗組還是用在安慰劑組,若惡化人數都發生在安慰劑組,這樣試驗結果就是成功的;若兩組差異甚微或是惡化人數大多發生於疫苗組,試驗就會失敗,此種不明確的推論,與《證券交易法》中重大消息所要求的明確性要件不符合。這與翁啓惠的案子關鍵在於其所取得浩鼎股票是否屬於中研院技術轉移的對價?要怎麼證明有無期約受賄的合意及對價關係的存在?兩案確實迥不相同。

內線交易自1988年起始在《證券交易法》增訂刑罰,迄今雖有數百件內線交易案件遭起訴,但最後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所佔比率甚低,其關鍵乃在於,「重大消息」內容及成立時點的認定爭議頗多。內線交易雖數度修法,希望對於「重大消息」的內容及確定時點加以明確規範,卻因要件太過概括難以規範,每每徒勞無功,致使這兩個爭點訴訟上都是檢辯雙方的攻防重點,也經常是判決有罪或無罪的關鍵。因此,士林地檢署研議後,或許認爲尚有爭執空間才提起上訴。

值得肯定的是,經過專案會議討論後才決定提起上訴,而非委由承辦檢察官的恣意決定,若檢察機關對於每件經過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都能經由專案會議或審查會審查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而不是隻有針對重大矚目案件偶爾爲之,則必然能夠減少人民的訟累,增加人民對於法院判決的信任度

雖然檢察官的天職是摘奸發伏,但要定人於罪應該適可而止,不能窮追猛打,對於檢察權的行使該有所節制,否則就是權力的傲慢,缺乏同理心。實務上常見,起訴書僅了了數行,一旦經法院判決無罪,上訴書洋洋灑灑可達數頁,但人民爲應付官司,多年來奔波於途,惶惶不可終日,纏訟多年後,最終雖然獲得無罪定讞,但檢察官卻不用負半點責任,這無異是另一種斲傷司法公信力的方式。民怨累積多了,怎麼期待人民再信賴司法!

杜絕恣意上訴,應該立法限制檢察官上訴。外國法例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有「禁止雙重危險原則」(double jeopardy),對於被告一審無罪判決,檢察官是不能上訴的。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已有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系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爲無罪判決,或其所爲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爲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這不啻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實現,若能將此立法意旨加以擴張至限制上訴,才能使人民在無窮無盡的訴訟輪迴中獲得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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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