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禮仲/想與國際競爭 就別誤踩紅線
▲臺灣企業因經貿自由化與國際化,跨國經濟活動蓬勃發展,因而對於「競爭法」的認識與遵循格外重要。(圖/Pixabay)
2007年,中華航空與長榮航空被控涉及與其他11家航空公司共同操縱票價,使旅客額外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華航於2017年以美金1950萬元和解,長榮則於2018年2月,以美金1,950萬元和解。更有甚者,連臺積電都正接受歐洲聯盟競爭執行委員會,針對其在半導體銷售領域是否有反壟斷的調查。
臺灣廠商因違反外國的「反托拉斯法」連連面臨高額罰金或罰款,高階經理人或公司負責人還有因而至外國服刑者,更有損公司形象。上述案例在在顯示,政府與跨國企業應加強對「國際競爭法」之認識並嚴守遵循,以免一再受罰。
事實上我國企業因經貿自由化與國際化,跨國經濟活動蓬勃發展,市場跨越地理與國界,競爭秩序(禁止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的維護不再侷限一國之內,也因此國際間逐漸凝聚共同打擊跨國反競爭行爲的決心,透過資訊共享及共同行動,積極打擊國際惡性「卡特爾」。1985年,全球實施「競爭法」的國家僅31國,2013年實已超過127個。中國大陸亦已通過「反壟斷法」,並於2008年生效,香港也於2015年實施「競爭法」。
此外,各國(區域)爲了保護國內產業,對於外國企業意圖影響國內競爭交易,且違反行爲具直接、實質及合理可預見的效果,而足以產生違反「競爭法」上之訴訟者,便可適用「域外適用原則」。因此涉案公司若爲臺灣廠商,相關違法行爲未必發生在裁罰之國家境內,仍會遭致嚴厲處置,此即「競爭法」域外適用。2006年12月美國司法部、歐盟競爭執委會、日本及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2001至2006年,我國與日韓等國面板廠商聯合訂價違反各國(地區)「競爭法」,共謀操縱LCD面板價格案即爲一例。
爲了加強查緝聯合行爲(卡特爾行爲,Cartel Behaviour)之限制競爭,各國「競爭法」執行機關多積極尋求有效的機制。其中,源於美國的「寬恕政策」,或稱「窩裡反條款」,已成爲目前許多國家採用的政策;OECD競爭委員會2001年的報告中也認爲,應該採寬恕政策以對抗惡性「卡特爾」。
「寬恕政策」是對「競爭法」執法機關未知悉違法事證,或調查前通報違法事證的卡特爾成員,給予減輕或免除制裁的優惠。優惠的方式分兩大類:或爲免除刑事追訴(如美、加等)及民事追訴(如澳洲)的司法責任;或免除/減輕行政責任(如歐盟、韓國、臺灣等)。例如,對於第一位符合寬恕政策實施要件通報違法事證的成員,給予刑責或行政責任全免,第二位給予減免1/2責任,第三位減免1/3認責等。在LCD面板案之美國「反托拉斯」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韓國三星即申請適用寬恕政策,配合美國國司法部來調查減輕法律責任。
▲2006年美國LCD面板案涉案公司之裁罰與寬恕政策罰金減免表。(資料整理/李禮仲)
其實,企業降低違反「競爭法」之風險,應設計一套遵循競爭法規範之機制,及當有違法之虞時得以迅速並有效因應之程序(包括是否適用『寬恕政策』),以減輕企業損失。
我國公平會對企業界倡議,經由「自律」來遵從「競爭法」訂有「企業訂定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爲守則」,提供企業訂定遵法規章之通案建議,以推動企業自願性訂定合於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並願認真執行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
若以公平會「自律」原則對比各國「競爭法」,「競爭法」執行機關多以提高罰責、實施寬恕政策,遵法機制的「誘因」稍嫌不足,以至於訂定遵法機制的國內企業不多。然國際上已有國家將「競爭法」遵法計劃作爲量刑參考,如英國得減刑10%,加拿大、澳洲得爲減刑參考,此部分應爲我國公平會未來重新擬定企業遵法機制時參考。此外,公平會更應結合經濟部國貿局,以積極的行政作爲讓企業建立遵法機制,使更多的臺灣企業有熟悉國際競爭法則之環境。
熟悉主要國家的「反托拉斯法」,爲臺灣現代企業從事全球市場競爭之必要經營成本。違反「競爭法」,不僅企業會蒙受商譽損失,且須承擔鉅額罰款,經理人員尚有需面臨的牢獄之災。因此企業應在平時確實執行遵法機制,若有涉及違反「競爭法」時,要善用「寬恕政策」,使能降低企業及相關人員之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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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仲,臺北商業大學連鎖加盟經營管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