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壽資產 鄧文聰要關27年確定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本報資料照片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利用職權,在海外質押公司資產向渣打銀行借款掏空公司,被判囚10年定讞他已入獄,他另涉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去年底最高法院判刑20年,檢方聲請定執行期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執行27年,罰金8.5億元。他抗告後遭駁回確定。

鄧文聰在2007年8月移轉幸福5000萬美元資產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佯稱鄧私設Surewin、High Groundse兩家公司爲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以STAAP基金爲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朋分作爲私人企業資金運用

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以幸福1億5600萬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匯洗至私人帳戶金管會發現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因未獲清償1億9384多萬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移送偵辦鄧文聰。

4年前最高法院認定鄧文聰違背職務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犯行明確,依違反保險法的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確定,鄧男入獄執行。

去年底,最高法院就他涉犯EFG銀行質押借款案,各判刑16年、4年,檢方聲請合併執行後,高院考量他所侵害法益種類相類似且時間相近或重疊,裁定執行27年,併科罰金8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罰金與3年的天數比例折算,鄧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