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高價購買臺北市房產 幸福人壽向鄧文聰求償千萬元判決出爐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提告指控,2012年間擔任董事長的鄧文聰,覈准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臺北市的一處房產及土地,害公司損失1179萬多元,須負賠償責任,但最高法院判決免賠確定。(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提告指控,2012年間擔任董事長的鄧文聰等人,覈准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臺北市的一處房產及土地,害公司損失1179萬多元,須負賠償責任,但最高法院認定,鄧文聰等人沒有違反法令購買不動產致公司損失,判決鄧等人免賠確定。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利用職權,在海外質押公司資產向渣打銀行借款掏空公司,被判囚10年定讞他已入獄,他另涉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又遭判刑20年,檢方聲請定執行期後,法院裁定執行27年徒刑,罰金8.5億元確定。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提起求償訴訟主張,鄧文聰、李廣進、潘善建在2012年分別擔任公司董事長、副總經理、不動產投資一部協理等職務,竟利用公司關於2億元以下不動產交易無需經董事會決議之內部作業規定,購買臺北市一處不動產。

公司指出,鄧文聰等人未考量土地共有人多達22人,整合不易,且讓公司在2012年6月8日以高於市價之9800萬元購入房地,而受有溢付高於合理價格之差價損失1179萬6452元,請求法院判命3人之1人連帶給付1179萬6452元。

歷審都認定,鄧文聰等人沒有違反關於不動產投資之法令及公司內部規範,也沒有未盡忠實執行職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因購入係爭房地而受有溢價損失,判決3人免賠,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