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掏空案判刑定讞 鄧文聰再遭判刑16+4年確定

最高法院將幸福人壽掏空案判刑定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133億元,一審重判28年,二審改判26年,最高法院2017年底將他判刑10年定讞,另外部分發回更審,更審再認定鄧文聰犯下《保險法》特別背信與洗錢2罪,分別判刑16年與4年,併科罰金6億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定讞,鄧文聰刑期再增加。

幸福人壽在12年前起,由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接續擔任董事長,但公司財務一直出狀況,到了6年前,由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公司,檢調單位也進行查辦。檢方也認定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掏空公司133億餘元,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對兩人分別提起公訴,檢方並對鄧具體求刑21年,對黃求刑8年。

一審法院將2人分別判刑,其中鄧文聰遭判28年、併科9億元罰金,黃正一則遭判9年半、併科2億元罰金。上訴二審後,二審改將鄧文聰判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千萬元;黃正一則逆轉獲得無罪判決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17年底將鄧文聰涉犯《保險法》背信罪部分判刑10年定讞,其餘2罪發回更審;黃正一的二審無罪判決,一併發回。

更審法院審理後,再認定鄧文聰將幸福人壽80億元質押給瑞士盈豐銀行(EFG),犯下《保險法》「特別背信罪,這部分重判有期徒刑16年;另外也認定他犯「洗錢罪」,這部分判刑4年;併科罰金6億元,另外也宣告沒收不法所得美金1億4894萬餘元。黃正一也被認定《保險法》「特別背信罪」、「洗錢罪」2罪,合併宣告執行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定讞。鄧文聰的刑期再增加,實務上須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才能確定要執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