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掏空案 前董座鄧文聰挨告詐欺獲不起訴確定

喧騰一時的幸福人壽掏空案,已經在監服刑的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黃正一2人,因向瑞士EFG銀行貸款2.2億美元,因無法償還,被EFG銀行控告詐欺,臺北地檢署認爲2人罪嫌不足,將2人不起訴。(中時資料照)

喧騰一時的幸福人壽掏空案,已經在監服刑的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黃正一2人,因向瑞士EFG銀行貸款2.2億美元,因無法償還,被EFG銀行控告詐欺,臺北地檢署認爲2人罪嫌不足,將2人不起訴,但EFG銀行日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24日駁回再議,2人獲不起訴確定。

EFG銀行認爲,鄧文聰、黃正一在2007年5月向他們銀行謊稱,爲了擴大幸福人壽投資規模以達到更高的獲利績效、未來將以幸福人壽爲最終受益人基金單位信托資產向EFG銀行質押借款;並在同年6月起以幸福人壽關係企業Surewin公司借款人,讓EFG銀行陷於錯誤,到2014年12月,共核貸2億2575萬,鄧、黃則資金挪爲私用,安定基金接管後查明結果,EFG銀行才知道受騙。

北檢調查,EFG銀行在覈貸前,包括經理吳曉雲及更高層亞洲香港分行CEO等主管知情鄧、黃等人的借款目的與資金用途不同,且是向鄧、黃等人可實質掌控的公司帳戶,並經EFG銀行的法遵、法務評估同意後才核貸;檢察官因此認定EFG銀行沒有被詐欺,鄧、黃犯罪嫌疑不足,今年2月間將2人處分不起訴。

EFG銀行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爲再議無理由依法駁回,因此鄧、黃2人獲不起訴確定。

鄧文聰被控利用職權,涉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鄧共判刑20年定讞已入監執行。黃正一涉犯加重背信判刑8年半,洗錢罪1年半,合併執行9年6月,已於今年1月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