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人壽掏空案 前董座翁一銘死亡獲不起訴

國華人壽遭前負責人翁大銘四兄弟掏空46億多元案,臺北地檢署起訴後,臺北地院歷經10年審理,2015年5月做出一審判決,翁家四兄弟中翁大銘、翁一銘死亡,獲判公訴不受理,事後遭通緝的翁德銘因已超過追訴權時效,臺北地院也作成免訴判決,只剩翁有銘遭通緝。

華隆翁家經營國華人壽期間,被抨擊將國華人壽當成「翁家金庫」,造成國華人壽鉅額損失,翁大銘、翁一銘、翁有銘、翁德銘4人,分別擔任國華人壽董事長、董事及各公司董事長,4人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在1991至2002年間,先後透過人頭公司,以不實擔保鑑價報告等,向國華人壽詐貸款項,彼等所獲款項除供華隆營運週轉外,大多流入翁大銘私人戶頭,但僅繳息數月就不再償還,造成國華人壽重大損失。檢方在2005年起訴翁大銘等16人。

但不久,金管會函送檢方,指時任國華人壽董事長的翁一銘、副總蔡聲國,涉在2004年間將國華人壽轉投資債券存放在大華銀行,進行換券,事後未提供交易資料給國華,竟指示員工自行寫下收益明細,未將1億餘元美金的虧損提列在財報上,違反商業會計法、刑法僞造文書、背信等罪嫌。

2015年北院一審宣判,對已故的翁一銘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偵查期間,亦發現蔡聲國亦已死亡,因此向法院調閱判決書後,2日將翁、蔡2人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