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人壽掏空案 臺北地院今審結

因死亡獲判公訴不受理的5人,包括被求刑20年的翁大銘、翁一銘,及蕭新民、陳東成、葉宗憲;未到案被通緝的3人爲被求刑12年的翁有銘、翁德銘,及前國華人壽董事長張貞鬆。有罪的8人,刑度最重的是前華隆公司副董兼總經理樑清雄,依連續背信罪判刑5年;中國徵信所負責人洪文龍,依僞造文書罪判刑1年;張世儒、黃壽美、吳維尚、魏雲瑛、高政義、王鳳鳴等6人,分依背信、僞造文書罪合併判刑10月至2年不等,都可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翁大銘4兄弟,對國華人壽及華隆集團均有實質掌控力,從1991年至2001年間,利用分別擔任國華人壽董事長、董事,及華隆集團各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長期將旗下企業國華人壽當作「翁家金庫」,個人或公司缺乏資金時,用不合理的擔保品及不實鑑價,以虛設人頭公司,指示所屬配合貸款,造成國華人壽鉅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