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壽130億 鄧文聰重判28年罰9億

▲圖爲人民民主陣線去年赴金管會抗議國寶及幸福人壽標售金管會賠付303億案。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前幸福人壽前後任董座黃正一、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130億元案,臺北地院29日重判鄧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黃被判刑9年6個月,併科罰金2億元。全案可上訴。

鄧文聰自前董座黃一正接下經營權後,涉嫌在2007至2008年間,將海外資產抵押給其他國外銀行貸款,原貸款所得應歸爲幸福人壽所有支用,卻有逾百億金額,輾轉流入鄧文聰的海外私人公司帳戶,導致幸福人壽和保戶權益受損。

特偵組依違反保險法、證交法及洗錢防制法起訴2人。檢方控訴,鄧文聰犯罪長達6年,犯罪所得約127億元,惡性重大,向法官具體求刑21年;黃正一犯罪時間1年,與鄧共犯所得7億1654萬元,對黃具體求刑8年。由於2人都否認犯行,因此遭法官重判。